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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湯維建:審委會不宜再討論案件,應司監督職責
“司改的目標是實行‘誰審判、誰負責’,而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案件,無法真正落實司法責任制。”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他在今年兩會期間向大會遞交了一項提案建議,將“審判委員會”更名為“審判監督委員會”,不再充當一、二審案件的審判組織,“應專司法院內部監督職責。”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主要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一審、二審案件,與司法改革的方向不符,有違審判規律。”湯維建認為,隨著司改的深入推進,這一機構的保留會造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分離悖論、審判公開原則無法落實、回避制度難以貫徹等等弊端。
湯維建的提案建議,將“審判委員會”更名為“審判監督委員會”,“專司法院內部監督之職,不再充當一審案件和二審案件的審判組織。”
“經改造后的審判監督委員會并非審判組織,而是以訴訟監督為其職能的法院內部專門監督機構。”湯維建表示,審判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內容分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再審監督;第二、對一審、二審的程序性問題進行訴訟監督;第三、日常監督。此外,還應將院庭長的訴訟監督權納入到審判監督委員會之中,實行組織化的監督,進而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審判委員會原有的討論疑難、復雜、重大個案的權限,經改造后,由法官會議承繼。”湯維建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四五綱要”中即明確提出“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采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這也意味著法官會議從客觀上剝離了原審判委員會的審判職能,發揮了過濾案件、討論案件的功能,將所有精力放在監督工作之中。”
與此同時,湯維建還建議將審監庭改造成為審判監督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由其貫徹執行審判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決策,“若審判監督委員會需要對某一個案件或事項進行監督和糾錯,它的操作機構則應該是審判監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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