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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濫伐林木者獲刑、補種
澎湃新聞記者 葛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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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安區法院日前審理盧某某濫伐林木案,一審判決盧某某犯濫伐林木罪,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時,限其一個月內在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物防火帶補種防火樹種223棵。
這是浙江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審理中,考慮到在懲處的同時盡可能地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彌補,專門請了專家證人到庭作證。”主審法官12日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
據介紹,盧某某涉及破壞林木面積約1396平方米,結合砍伐數量、材積等,專家評估,盧某為補償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破壞、恢復原生態功能,需補種223棵防火樹種。
浙江清涼峰自然保護區位于臨安境內,主要保護東南沿海季風帶中山丘陵森林生態系統及珍稀野生動植物。2017年1月,盧某某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和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保護區內的三處山上砍伐杉木82棵,計材積13.28立方米,立木材積21.07立方米。
去年7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實施,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今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檢察院在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臨安區檢察院認為,盧某某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濫伐林木的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被告上述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追究刑責。
責任編輯:張軍
校對:余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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