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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免稅值得商榷,但稿酬征稅確實該向工薪個稅看齊了
“作家稿酬太低,版稅也不太合理。為稻粱謀,有的作家不得不去寫電視劇……”在3月8日下午舉行的上海代表團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文匯報社特聘首席編輯潘向黎建議,對稿費征稅制度進行改革,對稿費進行免稅。(3月8日,上觀新聞)
稿酬征稅制度,確實遠滯后于社會現實了。
1980年版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6項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但并無稿酬一項。當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答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對稿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個人從事著譯書籍、書畫的稿酬所得的征稅,參照勞務報酬所得執行。其起征點和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一樣,都是800元。這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物價水平是相適應的。
但38年過去,工薪所得的應稅起征點,早經歷數次調整,由800元到1600元、2000元,而3500元,今年還有望繼續調高;可稿酬所得應稅起征點,卻還在原地踏步。
此外,稿酬所得還面臨稅率過高的問題。稿酬所得適用的是比例稅率,應稅部分稅率原為20%;后改為實行7折優惠,實際稅率14%(參見2007年版《個人所得稅法》)。而工薪所得,超出起征點的應稅部分,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制:超額部分在1500元以下的,稅率3%;超額部分在1500元到4500元之間的,稅率10%,等等。
正如潘向黎代表所說,現行的征稅制度進一步縮減了本就不高的稿酬標準。去年某月我給某門戶網站寫長稿若干篇,約定稿酬4800元,實際到手只4240元,一看就知道扣稅了。超出800元起征點的4000元,按14%的實際稅率扣稅,一下就給扣了560元。如果這筆稿酬是工資所得的話,超出3500元起征點的1300元,按對應的3%的稅率,只用扣39元。前者是后者的14倍還多。
爬格子、賺稿費的腦力勞動本就不易,稿酬所得相比工薪,征稅的起征點低,稅率再偏高,顯然并不公平。
最終的影響就是不利于文藝創作、文化事業的繁榮。一方面,正如潘向黎代表所說:“不少青年優秀人才、文學生力軍過幾年就不見了,選擇去銀行、網站等公司工作,他們稱之為終于‘上岸’了”,如此,會造成人才的流失,導致優秀文學作品更加稀少。另一方面,過大的經濟壓力,讓一些作家難以坐穩屁股,潛心創作。只能轉而寫電視劇、網絡文學等時下熱點,有錢了再關門開始純文學的創作。這又會導致影視劇創作、網絡文學質量不高。
低起征點、高稅率的稿酬征稅制度維持了38年未變,有歷史原因。以前,不少作家、翻譯家之類,供職于文化機構,稿費之外還有一份工資托底,對此問題并不敏感。隨著40年來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入推進,社會、經濟自由度提升,職業分工的細化、分化也加劇。上世紀90年代,就出現了獨立作家、自由撰稿人等群體,他們不再仰賴單位工資而生存。而近年隨著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內容創業更是方興未艾。對廣大寫作維生、內容創業的人群來說,再不改革稿酬所得制度,已顯得不合時宜。
我認為,潘向黎所說的“對稿費進行免稅”倒也不必,作家、翻譯家、自由撰稿人,并不是什么特殊公民,也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是,與時俱進地對稿酬征稅制度作出新的調整,確有必要。最起碼的,既然同樣是在拿勞動換報酬,稿酬所得稅的征收,起征點與稅率,都應盡量向工薪所得的個稅靠攏、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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