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人大代表鄧麗建議:在民法典中確立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僅是對審判適用法律作出的解釋,只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確立共債共簽原則,才能真正解決夫妻債務的源頭問題?!敝袊舜缶W公布的代表建議顯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鄧麗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在民法婚姻家庭編中規范夫妻債務關系的建議》,建議將“共債共簽”原則寫入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

鄧麗指出,現行婚姻法延續1980年婚姻法的原有規定,沒有確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只在離婚一章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形勢等變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又出現了較多夫妻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名下,從而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現象。
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鄧麗認為,該司法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有利于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均有積極意義。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僅僅是對審判適用法律作出的解釋,只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確立共債共簽原則,才能真正解決夫妻債務的源頭問題。
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正在起草過程中。鄧麗對當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議:
一、婚姻家庭編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平等參與、共同決策、權責對等”應作為處理夫妻債務關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婚姻家庭編立法應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積極回應婚姻家庭領城出現的夫妻債務等突出問題,最大限度降低因生產經營給家庭帶來的風險,特別是要防止由此傳導產生家庭危機。在解決夫妻債務問題上,應考慮到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不宜將商事領域的交易規則直接應用于婚姻家庭領域,正確處理好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的關系,最大限度做到利益兼顧,減少家庭的風險。
三、建議把新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上升為法律,將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共債共簽”原則確立在立法之中,同時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既可以明晰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責任,又體現家庭事務夫妻“平等參與、共同決策、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保護家庭弱勢群體的權益;同時,又提醒債權人應盡注意義務,減少交易的風險,從而有效地兼顧各方的利益。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