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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劍龍委員:建議在全國法院系統建立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制度

針對民事訴訟中律師到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調查取證難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提交提案建議,在全國法院系統建立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制度,對調查令的申請程序、適用階段、適用對象、法律效力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充分保障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調查取證權。
律師調查令是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院經律師申請而簽發,委托律師在訴訟、執行等環節對有關個人和單位進行調查,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皮劍龍觀察到,近年來,一些地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積極探索民事訴訟律師調查取證新途徑,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律師調查令覆蓋的范圍在不斷擴大,適用律師調查令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實踐中,律師在民事調查取證方面也存在很多的問題。
“許多單位規定要單位負責人同意;有的要法院立案手續;有的要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介紹信上簽字蓋章;有的證據材料可以給律師復印、摘抄,而有的只可以查詢閱讀等。”皮劍龍說,“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因缺乏相關的程序與制度來救濟,很難得到保障”。
皮劍龍認為,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制度能緩解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的困難,減少因為搜集不到有力證據而承擔證明責任的情形,降低了當事人因舉證不能或不足所產生的敗訴風險。與此同時,實施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制度,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真正交還給當事人,會對那些陷入糾紛的當事人產生重大而積極的影響,促使當事人更快、更好的完成舉證。此外,將大量庭外調查取證工作交由律師處理,能減輕法院工作壓力,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案件審判效率。
皮劍龍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與其他部門聯合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或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在法律層面建立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制度。
他建議,在民事訴訟的每個階段,包括訴前階段、訴訟階段和案件執行階段,律師都可持相關材料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法院可規定某個部門(如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專門辦理簽發調查令事宜。律師持相關材料向該部門申請調查令,如果所調查事項和案件審理有關,法院就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簽發調查令;如果法院不同意簽發調查令,也必須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該裁定可以上訴。
皮劍龍還建議規定,調查令是法院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強制性法律文書,被調查人必須履行調查令所記載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調查人如果拒絕履行提供證據的義務,可規定相應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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