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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常識與大道理|為什么說“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從嚴治黨的根本之策?
【編者按】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立足新時代,領導治國理政提出了一系列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他在不同場合的報告、演講、文章、講話、書信等中,形象巧妙地運用了大量社會生活的常理、哲理及管理學、組織行為學、政治學、倫理學等的學理、真理,揭示了國家治理的道理、原理,在社會生活“小常識”與國家治理“大道理”之間建立起了聯系。對這些小常識與大道理進行總結歸納、傳播普及,是新時代學習新思想新理論、理解新實踐新作為的題中之義。
繼全國兩會關鍵詞、新中國成立70周年關鍵詞、“四史”關鍵詞、“百年共產黨人精神譜系”關鍵詞等專欄后,2022年澎湃新聞聯合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上海市政治學會開啟“新時代治國理政小常識與大道理”關鍵詞,和大家一起學習新思想新理論、理解新實踐新作為。
這一期的關鍵詞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籠子是我們生活中的常用物品,用竹子、木條或金屬絲等編插而成,用于存放物品、圈養動物的器具。當然,我們今天說的這個“籠子”,是它的引申意義,即對某一對象的束縛、約束、限制等。2013年1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把制度比喻成“籠子”是個形象的說法,意在強調制度之“籠”對權力,尤其是對一切濫用的權力的約束。其實質就是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以保證權力的規范有序運行,避免公權力對人民權益的侵害。
為什么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權力之所以要關進制度的籠子是由權力的本性決定的。2015年2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對行政機關而言,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既是權力、也是義務、更是責任。“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這就要求必須正確處理行政與法的矛盾,公共權力與個人自由的邊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實現權力運行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事實上,用來關權力的籠子一直都有,但或許是籠子本身不夠完善,也或許是看管籠子之人不夠盡職,致使權力從籠內輕易竄出,為所欲為。因此要編織更為堅實、致密、合體的“制度籠子”,用它來對現有籠子查漏補缺、修繕鞏固,確保已經暴露出來的漏洞被徹底封死,斷了某些掌權者繼續鉆空子的企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意味著要動用制度改革的刀子,挖出腐敗之根,通過制度制約使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合法合規運行,徹底解決“一把手說了算”、“一言堂”以及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等問題,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怎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要想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重要的是編織好制度的籠子,這個籠子首先要結實牢固。而籠子的結實程度取決于籠子的材料,竹子、木頭、藤條、鐵器等都是制造籠子的材料。要關一只蛐蛐,可能竹籠子甚至紙籠子就夠用了,但要關一只老虎,就非得特別打造牢固的鐵籠子不可。“紙籠子”是絕對關不住“大老虎”的,就算勉強關進去了,也會一碰就倒,一咬就碎。籠子除了結實之外,空隙還不能太大,牛欄是關不住貓的。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北調研指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講話中指出:“要把籠子扎緊一點,牛欄關貓是管不住的,空隙太大,貓可以來去自如。”只有打造科學、合理、嚴密、結實的制度鐵籠,才能既關得住“老虎”,又飛不出“蒼蠅”。
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就要規范權力運行制度。“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首先要制作好“制度籠子”,解決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的問題。要扎緊扎牢制度籬笆,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限定權力范圍、厘清權力邊界,避免“牛欄關貓,進出自由”。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推行各級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此外,還要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簡政放權,不斷壓縮權力膨脹的空間,從根本上消除權力“任性”的空間。只有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讓規范用權者暢通無阻,讓濫用權力者不僅寸步難行,更有丟官坐牢的危險,唯有如此,權力才不敢“任性”、不能“任性”。
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就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制度。“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只是停留在嘴上、掛在墻上,沒有見諸行動,其也不過是“稻草人”、“橡皮泥”,形同虛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誠然,我們的制度體系還要完善,但當前突出的問題在于很多制度沒得到嚴格執行……有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要用嚴明的紀律維護制度,增強紀律約束力和制度執行力”。要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執行制度沒有例外。任何黨員干部都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在行使權力、履職盡責方面存在的問題,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真正讓鐵規發威、讓禁令生效。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后,誰來看管籠子?
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后,還要解決一個誰來監督權力、看管籠子的問題。這個可以形象地比喻為“鑰匙歸誰管”?這就需要完善監督問責機制來扮演好管理這把“鑰匙”的角色。
一是大力推進監察體制改革,構建以監察委員會為主導的權力監督體系。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具體規定了監察權,并將“監察委員會”納入憲法法律框架之中。《監察法》明確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具體規定了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內部監督等多種監督機制,實現了對國家公權力機關及公職人員監督的全方位、全覆蓋。監察委員會的設置解決了我國長期存在的“同體監督”的問題,有助于整合多個部門的職權,擴大權力監督范圍,提升權力監督效能,建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
二是將權力監督融入到黨的各項建設中,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問責作為一種權力監督和制約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現代責任政府建設的基本條件。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制度,對加強黨的權力監督和問責具有重要意義。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這一系列責任落實的重要舉措,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不當用權問責實施辦法,提高了黨的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努力做到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更好發揮問責在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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