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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湖南省第二位廳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民告官”案
因為不服工商部門不予受理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湖南省湘潭市某設備公司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2018年3月5日上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告官”行政訴訟案。天心區法院院長譚劍輝、行政審判庭庭長唐吉娜、人民陪審員陳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7年9月21日,湘潭市某設備公司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局收到申請后,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潭市工商)登記內不受字【2017】第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書中以該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僅有60%股東表決權予以表決通過,并未達到《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會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的要求為由,依法不予受理。
之后,該設備公司又于10月17日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對此,省工商局作出維持湘潭市工商局行政行為的湘工商復決字(2017)第11號復議決定。
2018年1月,湘潭某設備公司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兩被告作出的行政決定書,并由兩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依法受理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

據了解,這是第二例湖南省廳級行政首長在天心區法院出庭應訴的“民告官”案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也派員觀摩了庭審。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案件,對切實化解行政爭議,保證行政審判工作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有效的示范作用,對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自《行政訴訟法》修訂以來,天心區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后,均會向行政機關送達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通知書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出庭應訴作了明確規定,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到庭的,需向法院作出書面說明,并委托行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天心區人民法院院長譚劍輝表示,該院將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制度要求,力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彰顯司法權威,助推依法行政。
(原題為《第二例!湖南廳級行政首長區法院應訴“民告官”案 “告官見官”將成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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