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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盟中央提案建議盡快制定全國性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意見
2018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臺盟中央獲悉,臺盟中央將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交《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體系的建議》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
《提案》指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激活了農村土地資源要素流動,推進了現代農業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對土地流轉政策進行了調整。
然而,《提案》認為,但由于制度瓶頸,參與流轉的土地總量還不高,農村土地流轉呈現碎片化,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是農村土地流轉決定權相對分散。目前,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集體”含義尚未作出準確詳細的定義,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較多,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農戶家庭等,上述主體對土地是否流轉、如何流轉以及流轉方向、流轉對象、流轉收益分配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話語權,容易引發“集體”之間的利益糾紛。同時,盡管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的處分權,但在實際流轉中還存在著少數基層政府越俎代庖,強行土地流轉,侵犯農民權益的現象。此外,由于尚未出臺專門針對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在地方層面出臺了一些條例來指導土地流轉,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無法可依,甚至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情況,阻礙了土地的正常流轉。
二是農村土地流轉模式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求。盡管土地流轉規模的總體逐年擴大,但流轉土地面積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重仍然很低,農業生產仍然呈現分散化的特點。另外,與一般的農業企業不同,現代農業高端產業往往融合了一、二、三產業,對土地的需求既有農業用地需求,又有工業用地需求,還有服務業用地需求。而在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下,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下難以現代農業對土地種類的多元需求,農村土地只能流向傳統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糧大戶等產業鏈低端環節。
三是土地流轉價格容易被低估。由于相關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較少,不能及時為農民的土地進行交易評估。另一方面,在土地價格評估方面,土地的等級分類還不明確,缺乏權咸的價格計算方法,再加上農民自身條件及所掌握信息的限制,不能通過科學的方法估測土地的價格。因此,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往往低估土地的真實價格,農民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
為此,臺盟中央在上述《提案》中提出如下建議。
一、制定土地流轉的指導性意見
建議盡快制定全國性的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性意見,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決策程序,簡化決定過程,明確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各自的權利范圍,賦予土地所有權主體對農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和權利,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益。如,對農民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以及自留林地的使用權通過頒發產權證的形式加以確立,使其具有法律效益,并允許其在農村市場上進行交易、流轉,確保農民的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及其延伸的權利可以在市場中進行資本化。另外,農民雖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可通過強化和穩定農民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確保農民對土地的長期使用權益,使其積極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并將土地承包權商品化,提升農業的比較效益。
二是彈性管理土地用途
建議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土地分區制度,增加土地用途管制的彈性,擴展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業容納度,允許以現代農業為主,兼有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對于引入現代高端農業的,要全面考核并嚴格監控土地流入方即承包方的資質,同時對土地流轉的規模、經營時間、生產技術等也要進行詳細規定,如要求承包企業必須引進先進的新技術進行作業,或者生產新品種,打造農業示范園,以確保現代農業高端產業流入農村。對于具備條件的,應當積極引導農民有序規范流轉,同時鼓勵金融機構介入土地流轉,為土地流入者提供前期流轉和后期經營兩方面的支持。
三是建立農村土地評級制度
建議由土地等相關部門牽頭,成立土地評估委員會,對農村所有土地(尤其是土地是否符合流轉的相關條件)進行登記,并負責對土地尺寸、肥沃程度土地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等進行綜合性評估測量(要考慮各個鄉鎮耕地基本條件不同,經濟發展狀況也不一樣)。在此基礎上,對該地區的土地進行分等定級,同時還要考慮土地潛在的價值、增值可能性,提供一個科學的土地指導價格范圍,并在在土地基準價的基礎上,設立動態的價格變化系統,為交易雙方提供價格決策參考,確保雙方利益。土地評估委員會對不同質量的土地給出不同的發展建議,并以此為據做出相應的管理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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