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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主審法官詳釋“廢棄凍胚案”:為何丈夫單方廢棄構成侵權
夫妻倆鬧離婚,曾經冷凍的胚胎,男方是否有權擅自廢棄胚胎不要了?
近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作出的判決,給出了否定答案。
法院審理認為,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不能得到回報,而且這一行為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為此,南京玄武法院判決,男方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賠償女方3萬元撫慰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法院獲悉,該判決已生效。該案也是全國首例男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賠償案。
未經妻子同意,丈夫廢棄冷凍胚胎
據法院查明,饒輝和嚴芬于2010年登記結婚,由于饒輝在美國留學,婚后嚴芬赴美國陪讀,二人過著波瀾不驚的生活。不過,夫妻倆幾年間一直沒有孩子。2014年底,兩人決定,在美國某州立醫院做試管嬰兒手術。
手術中,醫院提取了嚴芬的13個卵子,經人工受精存活6個胚胎,嚴芬移植了一個胚胎,其余5個胚胎,雙方委托州立醫院儲存保管。嚴芬后因體質等原因而流產。
2015年2月,嚴芬回國工作,雙方處于分居狀態,關系出現裂痕。2016年7月,饒輝起訴要求離婚,未獲法院準許。與此同時,存放在美國某州立醫院的5個胚胎,因為饒輝中止續費,半年后被院方銷毀。
2017年6月,饒輝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時,嚴芬在庭審中得知胚胎已遭廢棄,精神上受到了重大打擊,要求饒輝賠償撫慰金5萬元。
嚴芬表示,胚胎是愛情的結晶和情感的寄托,她已經36歲,尚未生育,隨著年齡的增長,越發珍惜這段感情和冷凍儲存的胚胎。她回國后,饒輝一人在國外,在未通知她的情況下,以不續費的方式廢棄胚胎,對她造成了很大傷害。
饒輝則辯稱,冷凍儲存的5個胚胎,每半年要續費一次。2016年3月,他對婚姻感到失望而停止續費,男方有不生育的權利,不想離婚后雙方再有任何交集,有權決定不移植胚胎。
法院:女方生育知情權遭侵害
該案主審法官陳文軍對澎湃新聞稱,生活中較多出現的是女方單方終止妊娠,像該案那樣男方廢棄胚胎的情況較為少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是依據法理和生活的邏輯,仍然可以找到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構成侵權,是基于女性在身體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當處置胚胎是有可能構成侵權的。
合議庭認為,男方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女方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
對于為何判決饒輝賠償損失?陳文軍解釋說,饒輝應該也知道輔助生殖技術對女性身體有一定的傷害,依法理,妻子懷孕后,丈夫無權強迫妻子墮胎,否則,會對妻子人身權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不能得到回報。對女方來說,墮胎的損害產生于墮胎時,廢棄胚胎的損害始于服藥促排卵時。
“女方回國后,住在國外的男方有條件照管胚胎,加上此前的續費也是男方交納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況下終止交費,等同于單方廢棄胚胎,損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陳文軍對澎湃新聞說。
鑒于女方承受的痛苦和傷害、年齡、對婚姻的珍視程度等因素,最終,南京市玄武區法院準許雙方離婚,判決饒輝支付嚴芬撫慰金3萬元。
澎湃新聞對話主審法官陳文軍
澎湃新聞:在這起離婚官司中,饒輝和嚴芬怎么在法庭上說起“冷凍的胚胎被廢棄”的話題?
陳文軍:女方說,他們還有感情,曾經一起生活多年,而且有冷凍胚胎(保管)在美國,還想以后生孩子。然后,男方就說,胚胎不存在了。
男方講,胚胎保管每半年續費一次,男方感覺婚姻沒有希望了,就停止續費了,導致(胚胎)廢棄了。據他講,他不想(和女方)生孩子,離婚后也不想讓雙方再有交集。
澎湃新聞:聽說冷凍胚胎沒有了,女方有什么反應?
陳文軍:女方在法庭上感到很震驚,當場流淚了,表現得很憤怒、悲傷。因為她在身體上有很大的付出。所以,她認為,男方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廢棄胚胎,要求男方賠償5萬元。
澎湃新聞:男方下定決心要離婚,所以廢棄了胚胎,法院判他賠償損失的依據是什么?
陳文軍:首先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相較于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于對生孩子的渴望,自愿忍受身體的痛苦,做試管嬰兒手術。女方的這種付出,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為目的。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價后,男方違背雙方的意愿,廢棄胚胎,導致女方的目的落空。
比如說,甲乙協議共同投資項目,甲以無形資產入股,乙以資金入股。乙向項目投入很多錢后,甲半途退出,這個時候,對于乙是有傷害的,甲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的損失。當然,在合同法領域,一般不存在侵權問題。但在婚姻案件中,雙方存在身份關系,不能簡單的用合同法的原理來說明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但足以給該案的處理提供一些指引。
其次,夫妻雙方有相互扶助義務,均應維護和促進對方的利益。女方回國了,在國外的男方有條件照管胚胎,加上此前的續費也是男方交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但沒想到,男方在未告訴女方的情況下終止交費,等于單方廢棄胚胎,損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再一個,男方應該知道做輔助生殖手術對女方身體有一定的傷害。按照一般法理,妻子懷孕后,丈夫不能強迫妻子墮胎,否則,對妻子人身權是有傷害的。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不能得到回報。
對女方來說,墮胎的損害產生在墮胎的時候,而廢棄胚胎的損害產生的時間是服藥促排卵的時候。在做試管嬰兒手術時,排取卵過程對女方有身體上的傷害,所以雙方應該以謹慎的態度決定是否做這項手術,做了之后就要妥善地維持胚胎的活力。因為兩人的投入是不對等的,所以要照顧女方的權益。
澎湃新聞:你是如何確定3萬元的賠償數額?
陳文軍:因為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雙方愛情的結晶),女方除了有生理上的傷害外,還有精神上的損害。
確定數額的時候,第一是考慮了承受的痛苦和傷害。不是每個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個受精卵都能發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從女性體內獲得多個卵子備用,才能保證有可以移植的胚胎,這樣就要對女性服藥進行促排卵治療。促排卵治療后,一次可排卵多個,治療后,女性更年期會提前。治療的過程對女性生理的干擾較大,刺激排卵導致卵巢反應低下,易出現卵巢功能早衰……
第二,考慮到年齡因素。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齡為25歲至35歲。35歲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對來說,年輕女性較為容易接受胚胎廢棄的事實。王某已36歲,做母親的愿望強烈,對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第三是對婚姻的珍視程度。2016年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房產可歸女方所有。但女方不在乎錢,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離。一般地說,對婚姻越留戀,對胚胎也越在意。
澎湃新聞:如果雙方已經離婚,男方沒有續費導致胚胎廢棄,是否還構成侵權?
陳文軍:如果婚姻關系結束了,就不存在續費并繼續保證胚胎活力的義務。這個案子涉及到的是,夫妻關系還沒解除,不能單方停止續費而不要胚胎。
澎湃新聞:這個案子講的是男方單方廢棄冷凍胚胎,如果現在廢棄胚胎的是女方,結果有什么不一樣?
陳文軍:女方(單方)廢棄冷凍胚胎是可以的。因為在做試管嬰兒手術過程中,女方承受了身體風險和心理壓力,她付出了更多,而且生孩子的任務也由女方承擔,因此具有決定權。
(文中饒輝、嚴芬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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