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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確認無效后,其間的所得財產和所生子女如何處理?
法律咨詢
您好,我和馮某是同事關系,自從我倆相識之后,馮某就開始追求我。最后,我被馮某的誠意打動了,從2013年開始,我倆就開始同居了。同居期間,我不慎懷孕。懷孕后,我就一直向他提議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他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辭。后來,我生下一名女嬰,現在已經4歲了。不久前,我意外發現,馮某有自己的家室。為了維護我自己的權益,我決定向法院申請宣告我與馮某的婚姻無效。請問,法院會如何處理我們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呢?
律師答疑
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法律對何為“自始無效”作出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結合您的描述,馮某構成重婚,因此您和馮某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當法院宣告您二人的婚姻無效后,您二人的婚姻就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您二人在同居期間所生的女兒,則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馮某負有撫養義務。
同時,法律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解決您與馮某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時,一般情況下,財產視為您二人共同所有,您有權要回本屬于您所有的部分。而且,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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