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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史研究︱大革命后期湖南農民“平糶阻禁”再析

何益忠(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2022-09-23 14:43
私家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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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中國社會,因糧價上漲,民眾生計維艱要求平抑糧價、“阻禁”食糧外運甚至暴力搶奪口糧的群體性事件并不罕見。但是,這類事件基本發生在并不生產糧食的城市,參與者主要是城市貧民,持續時間也不太長,一般都會在官方的恩威雙重壓力下很快平息。但是,大革命后期湖南的“平糶阻禁”發生在鄉村,持續時間長,涉及范圍廣。湖南各地鄉村為什么會發生如此規模的“平糶阻禁”?主要參與者是誰?哪些人受益、誰受損?“平糶阻禁”為什么會延續這么長時間?鑒于現有研究的一些疏漏,本文擬作一些再探討。

“平糶阻禁”基本都因糧食供應緊張、糧價上漲以及民眾生計無著而起。因此,大革命后期湖南各地的“平糶禁阻”肯定與自然災害引起的糧食減產、鄉村社會原本正常運轉的儲糧救災體系荒廢、糧食輸出導致存量不足等供給方面的因素有關,但我們不應忽視大革命開始后,隨著平等、被剝削等意識喚醒而出現的需求增加這一重要變量。

在現有文獻中,20世紀20年代初湖南各地自然災害導致糧食減產被認為是農民“平糶阻禁”的主因。如1923年,戴述人在寫給鄧中夏關于水口山農民“平糶及阻禁谷米出境”的信中就提及,“連年水、旱、兵三災并進”,佃農、雇工“挨饑挨餓”,引發了農民的阻禁運動。1925年夏,韶山農民也是因罕見旱災,地主乘機囤積居奇、抬高米價并將谷米外運牟利而起來“平糶阻禁”。1926年11月出版的《湘農》仍然將“平糶阻禁”歸咎于“連年災荒”,致使“鄉村中均缺乏糧食或糧價暴漲”。1927年5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委員會會議曾提道:“湖南本是產米之區,但前年有一次大旱災,去年有一次大水災,有許多地方,已發生饑荒的現象。”相關資料也顯示,這一時期湖南各地確實發生過不同程度的自然災害。1924年,長沙附近洪水溢出江岸十里以外,死亡5000人以上;1925年,湖南衡陽發生旱災,“收成歉薄,生活尤其不易”;1926年,濱湖的常德、漢壽、安鄉、南縣、華容、澧縣、沅江、臨湘等地因新舊堤垸幾乎潰盡,一片汪洋;1927年,長沙“由南門起,沿學宮門、小西門、大西門、太平門、福星門、草潮門、通泰門,以至新河一帶房屋棚戶,概行淹沒……河西各鄉潰垸甚多,禾苗頗受損失”。因此,災害頻仍,糧食減產,造成糧食供應緊張、糧價上漲,民眾無法生活,自然要求平抑糧價、禁止食糧外運以保本地民食。

《平糶阻禁》 82 x 126cm 1972年,曾曉滸藝術展作品

但災害發生、糧食減產并不必然引發民眾“平糶阻禁”,只要社會救助系統繼續發揮作用,缺糧民眾仍可茍活。在傳統中國社會,根據農業豐歉不一、糧食季節性需求差異,逐漸形成包括常平倉、義倉、社倉等在內的糧食儲備和救濟制度。在清代,州、縣一般設有常平倉,豐年買入糧食,荒年賣出糧食,以實現對糧價的年度調節。在市、鎮建義倉,以便災荒時無償賑濟災民。社倉則建于鄉村,在春夏糧荒、價高時出借糧食,農民秋后加利償還,以對糧食需求進行季節性調節。但是,民國以后,隨著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崩壞,原本的救助備荒體系開始瓦解或蛻變。一些地方的倉谷管理操于土豪之手,“收放借貸,農民不能過問,一遇谷價高,則土豪私自賣出弄錢;一遇谷價低,則強迫農民多借”,出現“名為救貧,實為救富”的現象。有些糧倉則因管理不善,積谷大量減少甚至顆粒不存,如“省城的湘社、湘義、儲備三倉,原有積谷三十余萬石,近來因管理不善,又被軍閥提取,僅余四萬余石,而省倉竟至顆粒不存”。倉儲體系的敗壞,降低了社會抵御、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對于產糧區來說,災年的糧食輸出又可能進一步加劇缺糧恐慌,導致民眾希望通過禁止糧食外運緩解缺糧、價高問題。相關研究顯示,在清代,“湖廣熟,天下足”已取代了過去的“蘇常熟,天下足”,湖南成為全國重要的產糧區以及江、浙、閩、粵等省糧食的主要來源地。民國以后,湖南常年產谷量在1億擔以上,相當一部分糧食通過各口岸輸出到缺糧省份。據統計,1924年僅從長沙輸出的大米就為2311387關擔,1925年為600254關擔,1926年為28964關擔,1927年為705021關擔。盡管總量不多,且呈逐年下降趨勢,但在自然災害頻仍、備荒體系瓦解、本地存糧減少的情況下,民眾很容易將糧食缺乏歸咎于糧食輸出,自然要求“阻禁”糧食外運來緩解產地口糧的匱乏。

不過,相關研究忽視了20世紀20年代湖南各地“平糶阻禁”與大革命開始以后自由平等觀念的傳播以及農民被剝削意識的喚醒而引發的民眾對大米需求增加之間的關系。

其實,在產糧區湖南,大米的生產者——農民原本并不將大米作為主要口糧,如“岳州農林物產之輸出,以谷米為大宗……鄉農食米者少,多以甘薯、蠶豆混入米內為食。谷米賣于商人,博取金錢”;在湘中,“大多數的佃農和自耕農,每天只有兩頓粗糙飯,還有一點自家種的蔬菜”。即使是在湖區平原地帶這樣的稻米主產區,農民也要輔以紅薯、玉米才能度過一年。因此,很多地方流傳著“紅薯半年糧”“瓜菜半年糧”“飯不夠,菜來湊”等民諺。與此同時,民眾長期以來也不得不接受這種飲食習慣,常以戲謔的口吻描繪自己的飲食生活,如將早餐吃蒸紅薯稱為“全豬全羊”,中午吃合蒸薯、米飯叫做“芝麻裹糖”,晚飯吃煨紅薯則要“吹吹打打”。

但是,大革命開始特別是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湖南以后,在中國共產黨人的宣傳啟發下,“自由”“平等”“三民主義”“不平等條約”等詞匯和觀念開始進入農民腦海并運用于日常生活。“國民革命軍的到達,共產黨的鼓動工作、改善生活的希望鼓舞了農民群眾”。民眾將自己生活困苦、不能食用大米歸咎于地主商人的剝削,提出谷米生產者應該低價甚至免費食用大米。一些農民認為:“我們之不得谷食,是因地主將谷米運到外埠賺錢,本地谷米減少,因之價高。我們無力購買,我們既要飯吃,現在的方法就是阻禁,禁止谷米運出外埠。”于是,他們組織農民協會,依靠自己的力量禁止谷米出境,禁止抬高谷價和囤積居奇,將“谷米阻得水泄不通,谷價大減,囤積居奇的絕跡”。這樣,原本以紅薯、雜糧等為主食的貧民就有可能吃上大米飯。

因此,民眾在“阻禁”谷米外運以增加本地存糧的同時,還規定市場最高谷價,并根據不同經濟狀況確定購買價格以滿足不同收入民眾對食米的需求。《湖南農民第一次全省代表大會宣言》曾提出,“阻禁”存留下來的谷米“須以平價供給食谷欠缺的農民,對于最貧苦的人民則更當減低價格”。有些地方的農民協會則“收集地主的谷米,辦理平糶,以最低限度的價格糶與赤貧的農民,每家依照人口的多少,發一個糶米的執照”。湘陰農民協會更將處罰土豪以及沒收而來的錢、谷,“根據不同的家庭情況,分發給貧苦農民,最苦的每人三元,次之二元,再次之一元,同時按情況好壞實行平糶。當時,該地每擔谷價三元六角。農會就以三元一擔賣給農民,最苦的農戶則不要錢。錢糧均約定秋后償還”。總之,大革命開始以后自由平等觀念的傳播,增加了民眾對于谷米的需求,這種需求——使谷米的生產者亦能吃上米飯應該是湖南各地民眾發起“平糶阻禁”的一個重要誘因。

鄉村社會是一個結構復雜、利益迥異的聯合體。大革命期間,湖南農民懷著種種祈望、出于各自考慮參加農民協會,企圖在前所未有的社會大動蕩中獲取自己的利益,收割期待的果實。就“平糶阻禁”而言,鄉村社會中的地主、富農、中農、佃農、貧雇農、手工業者、鄉村小學教師等群體在其中的得失各有不同。但總體來看,家有余糧、等待出售的農民應該是運動的失利者,而需要購買糧食的小學教師、手工業者和雇農則因糧價下跌而受益,但是現有研究忽略了鄉村失業農民這一特殊而重要的受益群體。

關于“平糶阻禁”給鄉村社會各群體帶來的影響,時人已有記述。綜觀這些記述,似乎可以得出誰都不是受益者、大家利益都受損的結論。如1927年1月,中共湖南區委在《關于阻禁平糶的通告》中指出,因為谷米不能出境,谷價低落,各地商店“都拒絕不要谷米”,自耕農、佃農無現錢購買油、鹽、棉花等雜貨“調劑其生活”,因此“感覺十分困難”。另外,從表面上看,雇農和手工業者會因谷價下跌而受益,但他們“因鄉村金融塞閉,也同樣的感受痛苦”。同月,湖南省農民協會在《禁止阻運谷米》的布告中提道:“籠統的阻禁,議價,是于各方面都不利的。”因為,普通農民需要出賣谷米還債或買肥料,但“阻禁”導致谷米賣不出去或價格很低。相反,有大量剩余谷米的地主則可以待價而沽。在1927年5月的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上,孫科指出:“農民因為不能把米運出來賣,又換不著他們所想買的東西,這是違反了經濟的原則。”鄧演達也認為:“米禁實行以后,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都要受損失。”李維漢在后來的回憶中還認為:“對于谷米的平糶阻禁……易使商人、中農和小手工業者產生反感,也使一般農民感覺生活不便。”

但“平糶阻禁”給鄉村社會各階層的感受是不一樣的。總的來說,擁有土地、占有富余谷米并企圖以高價出手的地主等應該是利益受損者,而并不占有谷米、需要購買糧食維持生計的貧民則在“平糶阻禁”引起的糧食價格下跌中相對受益。

正是因為利益受損,“平糶阻禁”遭到地主的堅決反對。他們經常以“閉糶”、偷運、誣蔑農民運動為“痞子運動”等方式進行破壞。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原本就是革命對象的地主階級反對“平糶阻禁”外,這場運動使革命的同盟者甚至一些革命依靠力量的利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根據中共湖南區委1925年10月通過的《關于農民運動決議案》,地主階級是革命的對象;“自耕農階級,為農民中之小有產者”,“對于國民革命不敵視,而為農民中的中立派”;佃農和雇農階級是革命派,應該努力將他們組織、武裝起來,“成為工人階級的同盟軍”。但是,時人已經注意到,在自耕農、佃農、雇農之間,因為“經濟地位的不同,思想、行動常是不一致,有時還處于沖突矛盾的地位,如同雇農向自耕農要求增加工資一類的事”。具體而言,由于自耕農、部分佃農特別是大佃農擁有一定的余谷,需要“換幾個錢來用”,而“平糶阻禁”導致糧價下跌甚至根本無法出售,必定傷及他們的利益。正因如此,相關文獻曾提及“平糶阻禁”存在導致農民內部統一戰線破裂的危險。按照中共湖南區委《關于阻禁平糶問題的通告》,“平糶阻禁”使“谷價日見低落,金融閉塞,自耕農、佃農等小資產階級的農民,將有脫離農協之趨勢……如果不急謀救濟的辦法,在農村中要變成‘廣東的3月20日’”。

那么,誰是“平糶阻禁”的受益者呢?現有研究以為,懷揣微薄工資的小學教師、手工業者和雇農是“平糶阻禁”的受益者。有學者認為:“最希望‘平糶阻禁’,或者說‘平糶阻禁’的最大受益群體,是小學教師、手工業者和雇農等部分人。”這種觀點很有見地,但忽略了鄉村失業農民,他們同樣是“平糶阻禁”的受益者,并曾一度是運動的推動者和領導者。

在相關文獻中,鄉村失業農民又被稱為“游民”“游民無產階級”“赤貧”“流氓”“地痞”等,是因種種原因被從土地上“擠”走、從事非正當職業的群體。如毛澤東曾提及,只要到農村隨意走走看看,便可發現鄉村社會存在“大地主”“小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半益農”“貧農”“雇農及鄉村手工業者”“游民”等八種人,其中“游民”是在“帝國主義軍閥地主階級之剝削壓迫及水旱天災因而失了土地的農人與失了工作機會的手工業工人”,包括兵、匪、盜、丐、娼妓。在《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中,毛澤東稱其為“游民無產階級”,亦指“失了土地的農民與失了工作機會的手工業工人”。《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則將該群體命名為“赤貧”或“赤貧階級”,是一群“全然無業,既無土地,又無資金,完全失去生活依據,不得不外出當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當乞丐,或為非作歹做盜賊”的人。中共湖南區委在1927年3月發布的《對湖南農民運動的宣言》中所涉“失業貧農”指稱的應該也是該群體。該宣言指出,失業或半失業貧農占衡山全體農民的4/10、長沙農民的7/10。1927年4月,《平江縣農協轉發省農協第六四二號訓令》指出,“失業農民在過去農運中,也有不免幼稚行動的毛病,這不過是關于農協紀律和訓練的問題”,我們不能因此“打擊失業農民”,中了右派的圈套。其中的“失業農民”與前述“游民”“游民無產階級”“赤貧階級”當屬同義。同月發布的《湖南第一次農運宣傳周宣傳綱要》指出,“帝國主義及其工具的層層剝削”造成了農村廣大的“失業群眾”。此處“失業群眾”其實就是“失業農民”。而在有些文獻中,這個群體又被稱作“流氓”“地痞”“惰農”“不肯努力耕田的人”,帶有明顯的貶義。

值得注意的是,在湖南農民運動參與者的相關統計中,卻鮮有該群體的影子。1926年6月頒布的《湖南農民協會暫行總章》,僅將會員分為雇農、佃農、半自耕農、自耕農、農村中之手工業者、農村中之體力勞動者。同年12月的《湘潭縣農民運動報告》稱,鄉村社會“雇農及體力勞動者約占百分之三十,佃農約占百分之四十五,半自耕農約占百分之一十,自耕農約占百分之七,手工業工人約占百分之七,小學教師約占百分之一”。《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原來的附表所列舉的會員成分也僅包括雇農、佃農、半自耕農、自耕農、手工業者、小學教師、小商人、其他,亦不見該群體存在的證據。究其原因,應該是他們長期不為主流社會接納和認同,為了不給農民運動反對者落下口實,避免影響農民運動的合法性、正當性而被統計分類者有意無意忽略。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忽略這一群體的存在,懷疑其在湖南農民運動中的作用。前述《湖南第一次農運宣傳周宣傳綱要》曾提及,這個群體“天然富有革命性”,“所以對于革命容易接受不比自耕農、佃農[雇農]有所顧忌。因此在革命的軍事勢力經過湖南的時候,他們便毫不猶豫地起來了”,盡管他們被反動勢力稱為“地痞”“流氓”,“實際上是農村革命運動的柱石,是整個農民群眾中最革命的分子”。李維漢也曾注意到,當時農村確實有一些游民(或稱“流氓無產階級”)具有革命性,在北伐軍進入湖南以及湖南農民運動興起的過程中,“打先鋒的常常包括這樣一些人”。這一群體中的大多數是會黨分子,并曾經在北伐軍攻占湖南的軍事斗爭中發揮過一定作用,因而“紛紛混入下級農協”,并成為湖南農民運動的先鋒和區、鄉層級農民協會的實際控制者。如毛澤東曾提及,“貧農(特別是赤貧部分)因為最革命,所以他們取得農會的領導權,所以最下一級的農協(即鄉協)的委員長、委員,在第一第二兩個時期中幾乎全是他們”。

但該群體的破壞性、極端傾向,也使他們不僅成為反動勢力謾罵、打擊的對象,而且常被革命勢力視為異類,進而成為農民協會排斥、清理的對象。如1925年底,團湖南區委通過的《關于青年農民運動委員會》就明確規定,青年農民聯合會會員僅以體力勞動者為限,其他人“均不得為會員”。次年6月頒布的《湖南農民協會暫行章程》也規定農民協會會員僅包括雇農、佃農、半自耕農、自耕農、農村手工業者、農村中之體力勞動者,仍然將他們排除在外。在農民協會選舉中,他們經常被刻意阻止當選。如署名為“龍宣”的作者在1927年初的《下鄉工作報告》中提及,他曾因某村譚某“素來有流氓地痞的嫌疑”,于是阻止他當選農民協會執行委員,但農民認為譚某“素來是反對土豪劣紳的急先鋒,為人很直率,不怕土豪劣紳,不怕坐監,所以土豪劣紳說他是地痞”,因而哄鬧起來。在他們以各種方式進入農民協會并實際控制下級農協后,湖南省農民協會又將農民運動中的亂象歸咎于他們,認為各級農民協會之所以存在“各自為政、不相統屬”等問題,是“地痞、流氓混入各級農民協會所發生的惡果”。因此,要求鄉“農協執行委員會須絕對是耕田的農民……其他分子尤其是地痞、流氓,應嚴加淘汰”,區農協執行委員會也要“嚴厲制止”“帶有地痞性的人”加入。

該群體之所以是“平糶阻禁”運動的受益者,是因為他們一無所有,幾乎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失去。由于失去土地,根本沒有糧食可供出售,“平糶阻禁”引起的糧價下跌不會給他們帶來任何負面影響;因為很少參與社會正常的商品交換,“平糶阻禁”帶來的金融阻塞、城鄉商品流通隔斷也不會給他們的生活造成太多不便。相反,他們卻能趁農民運動風起之機“罰地主的款”“借款”“到地主家中吃飯”,在“平糶阻禁”引起的糧價下跌后以“最低限度的價格”買到糧食,從而解決基本的生存問題,可以“在農民協會里頭公開的逞英雄吐怨氣……‘殺豬宰羊’‘重捐重罰’”,“對壓迫他們的土豪劣紳階級出氣”。

湖南農民第一次全省代表大會宣言及決議案

湖南農民大規模的“平糶阻禁”斗爭并不發生在春荒或青黃不接之際,而是始于北伐軍進入湖南特別是1926年10月以后。盡管在斗爭中鄉村社會各階層損益不同,還引起過政府、軍方的不滿,中共湖南區委也曾要求農民協會實行有限“阻禁”,但實際上一直持續到大革命失敗才逐漸偃旗息鼓。其中的原因,既與國共合作背景下共產黨人的宣傳、組織相關,也與政府不同程度上的支持有密切聯系,更是糧價下跌以后民眾對糧食的剛性需求所致。

在傳統中國社會,缺糧貧民的“平糶阻禁”行動一般發生在春荒或青黃不接之際。但是大革命后期的湖南農民之所以在食糧并不緊張、大量糧食上市的時節發動“平糶阻禁”,除糧食供求因素外,更與共產黨人的推動、國民黨地方當局的支持有關。其實,早在1925年10月,中共湖南區委就提出應該趁旱災引發的饑荒,組織農民開展“籌賑”“平糶”“平利”等,并明確提出應該禁止私人“積谷居奇”。次年10月,湖南區委在第六次代表大會的宣言中又號召在鄉村建立“管理糧食之組織,調查當地糧食生產及消費之數目,以限制糧食出境”。在北伐軍進入湖南以后,共產黨人更是投入了大量精力進行農民的宣傳和組織。與此同時,唐生智控制的湖南地方當局也曾對農民運動持支持態度。1926年9月,湖南省建設廳廳長曾發布通告,宣稱要“竭力擁護農民利益,并提高其地位,協助其組織之發展”。事實上,各地農民組織的確獲得了國民黨湖南省黨部、地方政府的相當支持,“湖南省黨部農民部月準農運費4000余元,建設廳月撥給省農會經費3000元,各縣署另撥給縣農民協會月費100至300元不等,建設廳又另批準湖田溢畝項下2萬元,分12個月發給,做補助教育費”。因此,在各方力量、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1926年秋收之后,湖南“十之七、八”的地方都有了農民組織,形成了“一種農民平糶阻禁運動”,采取了包括“議決谷價,不得高于此價賣谷”“議定兩種或三種谷價,并決定某一種人吃某一種谷價”“有限制的運谷米出境”“谷米一概不準運出境”等平抑糧價的具體措施。

“平糶阻禁”風起之后,政治、經濟、軍事方面的負面影響很快顯現。1927年1月,國民黨湖南省黨部、省政府及各團體聯席會議為此決定:“谷米,應準彼此流通,可實行糶七留三。如有假名阻運,由政府嚴辦。”同月,中共湖南區委也發出通告,要求省農民協會布告“各地農協不要死阻禁,說明谷米應當流通”。于是,湖南省農民協會要求各級農協“不得籠統地禁止谷米出境籠統地議定谷米價格”,應該在調查當地存谷的基礎上,除留本地民眾食用的糧食外,“其余之谷,一概任其流通”,并不限制其價格。但是,相關命令并沒有得到貫徹,各地農民“平糶阻禁”依然如故,一直延續到國共合作分裂、大革命宣告失敗。大革命后期湖南農民“平糶阻禁”之所以持續如此長的時間,除了地方政府、國共兩黨對鄉村基層社會控制力、影響力有限,無法使相關政令、指示得以有效落實等以外,應當還與糧食價格下跌以后,民眾對谷米的剛性需求有關。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因“平糶阻禁”、糧食價格下跌而吃上大米以后,除非強有力的外部壓力就再也不愿回到“全豬全羊”“芝麻裹糖”“吹吹打打”的生活了。

1927年,毛澤東發表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一文以《湖南農民革命(一)》為名,由長江書店以單行本的形式出版。

在“平糶阻禁”的影響下,湖南糧食價格確實有一定程度的下跌。1926年春天“每谷一擔價六元”,而到1926年冬“平糶阻禁”后“價只二元”。有些地方的農民協會則直接規定了糧食的最高價格。如郴縣農民協會第一次全縣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案提出,“為維持農民生活計”,決定谷價“每石最高銀不得超過小洋三元”;湘潭東三區議定:“米價零糶每升八十文,減糶六十文,平糶照市價每石米減洋一元,但在十元以內,不得超過十元。”益陽桃花鎮第三區第八十一鄉農民協會也決定“谷價每石議價洋叁元”。各地農民協會還對超過最高限價出售糧食以及偷運糧食出境等情況采取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出境議罰全充。有私糶高價者,每石議罰谷貳石。白日拿獲者,每石提獎五斗,黑夜拿獲者,完全提獎”。在此影響下,谷價下跌,“貧農可以用較少的錢買較多的谷,民食問題不如從前的嚴重”。貧苦群眾吃上了大米飯,生活得到改善。原本無法以谷米為主食或者僅僅季節性地以谷米為主食的民眾吃上大米飯以后,不僅增加了對谷米的需求,使原本并不十分緊張的糧食供求關系緊張起來,而且民眾在通過“平糶阻禁”改善生活以后,就會要求繼續采取相應措施以維持已經提高的生活水平,不愿意輕易改變現狀。除非“平糶阻禁”自身難以為繼,否則只能通過強有力的外部壓力才會停下來。

根據《中共湖南區委對湖南農民運動的宣言》,在谷價昂貴時,“許多貧苦的人要用多量的雜糧如紅薯、蕎麥等來補充糧食。現今谷價低廉,貧民也要吃米飯,所以食谷更覺貧乏,農村中需要阻禁的,除缺乏谷米的雇農、貧農、佃農外,還有手工業者、小學教師及其他靠買谷吃飯的人,其數目要占鄉村人民百分之七十”。因此,“鄉間除大地主、富人愿意開禁外,其他自耕農、佃農、小地主幾無不愿意禁止谷米”。即使在省農民協會要求留下部分糧食用于本地平糶,其余糧食允許流通、“不準無限制的阻禁”時,也因為“平糶阻禁”“已成群眾心理,一時甚難改變”。很顯然,對于完全依賴市場供應糧食的各地貧民來說,谷米當然是“越廉越好”,他們對于留存本地食糧、剩余谷米允許流通的宣傳和指令,持一種本能的懷疑甚至抵制的態度。于是,當上級要求調查各地存谷時,無不報告本地糧食匱乏、不敷當地民眾食用,理所當然地希望通過“平糶阻禁”來維持自己的飲食生活。

另外,由于“平糶阻禁”的“凈”獲利者——小學教師、失業農民、手工業者掌握了鄉一級農民協會的領導權,盡管運動曾給包括自耕農、部分佃農等鄉村中下層群體帶來一定的不便和損失,但因為得到相當一部分民眾的支持而持續下去。根據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的“各縣農協會員數量比較表”,“雇農”“佃農”占比為64%左右,“半自耕農”“自耕農”約為27%。鄉村教師并不在農民協會會員數量中占據多數,如在湘鄉超過19萬的會員中,小學教師僅有540人;湘陰17萬余會員中,小學教師僅151人;湘潭12余萬會員中,小學教師為1100人。但小學教師、失業農民實際控制了鄉級農民協會。資料顯示,當時從事農運的工作人才,“十之三為省黨部農民部特派員,十之五為當地小學教師,余則為游民無產者”。毛澤東調查發現,“貧農(特別是赤貧部分)因為最革命,所以他們取得農會的領導權,所有最下一級農協(即鄉協)的委員長、委員,在第一第二兩個時期中幾乎全是他們”。于是,在鄉村小學教師、失業農民的組織和帶領下,滿足了相當一部分鄉村居民改善生活需要的“平糶阻禁”一旦啟動,就很難自動停下來。

大革命后期湖南農民的“平糶阻禁”運動涉及鄉村社會各階層,還與城鄉關系、地域關系具有一定的勾連。在這場運動中,政府與基層社會、國共兩黨同“平糶阻禁”農民特別是基層農民協會之間的關系十分復雜,是研究、觀察革命中的鄉村社會的一個樣本。

“平糶阻禁”打擊了地主、商人,鄉村窮困民眾生活有所改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更為重要的是,在“平糶阻禁”中,鄉村社會廣大下層民眾被動員到國民革命的洪流中,“自由”“平等”“打倒帝國主義”“打倒軍閥”“打倒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紳”等口號在鄉村社會的迅速傳播,推動、促進了基層民眾的覺醒。但是,“平糶阻禁”的負面效應也十分明顯,“阻禁”糧食正常流通不僅減少了政府稅收、影響了北伐軍的后勤補給,而且還危及缺糧地區民眾的生存。1926年12月,湖南省財政廳就因為“阻攔谷米流通……影響征收田賦”,要求各縣農民協會開導農民準許流通谷米。1927年4月,衡山縣也抱怨“連年水旱,收成歉薄,蓋藏空虛”,民眾生活受到影響。這種狀況原本可以通過從鄰近產糧區購糧來解決,但“各縣自由阻禁,來源斷絕,挹注無從”,于是要求上級政府下令準許糧食“一律流動,毋許阻遏”。5月,新化“人民代表”劉樹豐因購運糧食經過沅江十八垸,被該鄉農協全數搶去,前往交涉人員又“幾遭危險”一事,直接向政府請愿,要求“救我新邑待斃之人民于萬一”。因此,“平糶阻禁”在獲得一些人稱許、具有很多積極作用的同時引來不少“非議”。

“平糶阻禁”之所以引來“非議”,導致一些人和地方的不滿,是因為產糧地區貧苦農民的這一舉動除打擊了地主、商人以外,也傷及阻禁地區部分農民(他們并非大革命的對象)的利益,影響了缺糧地區民眾的生活。這種狀況的出現應該與鄉村農民的“地方性”以及“失業農民”的逐利性和破壞性有關。

作為小生產者,鄉村農民的地方性存在必定使他們更多關注本地、本階層的利益。鄉農民協會禁止本鄉糧食運往其他鄉,縣農民協會截留運往外縣的糧食,是為了能以較低價格購買到谷米,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他們不會想到阻禁會影響政府稅收,會危及他鄉、他縣民眾的生活。與此同時,“鄉村中一向苦戰奮斗的主要力量是貧農”,他們是“打倒封建勢力的先鋒”,成就“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大業的元勛”。但這一群體也具有逐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對革命的“破壞性”。特別是其中的“失業農民”,“上無片瓦,下無插針之地”,富有革命熱情,勇于參加斗爭,但他們的紀律性較差、“破壞性”較強。于是出現了中共湖南區委、省農民協會多次發出布告、通知要求實行有限的“平糶阻禁”而鄉農民協會充耳不聞、依然故我的尷尬狀況。因此,如何既充分利用這一群體的革命動能又適當抑制他們的逐利傾向,如何既滿足窮苦民眾的利益訴求又加強對他們進行紀律、理想和信念教育,就成為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農民革命時必須正確處理的一個問題。

(本文首刊于《中共黨史研究》2022年第3期,原題《大革命后期湖南農民“平糶阻禁”再析》,作者何益忠系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責任編輯: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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