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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深夜高速路上違法停車致追尾多人死傷,獲刑10年
近日,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對外發布一起違法犯罪案例,一名貨車司機深夜將車停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且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導致后車追尾,多人死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建議,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的判決。
據記者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定罪的案件。
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傷亡慘重
四川省廣元市的曾某2008年開始在物流公司駕駛貨車。2016年12月,經親戚介紹,曾某入職成都市某物流公司,成為專職貨車司機,并在接受公司安全培訓后正式上崗。2017年1月21日下午,曾某接到臨時任務,要求幾小時之后出車到四川省廣漢市拉貨并運往大邑縣。
據曾某供述,他駕駛的是一輛公司使用多年的貨車。該車交給曾某后,曾某發現車后部的安全標識有部分缺損,雖然他多次向公司反映此問題,但一直沒能解決。
2017年1月21日21時左右,曾某駕駛大貨車駛入成都市第二繞城高速公路。21時30分左右,車輛行駛到大同高速收費站外幾百米處時,被一輛小轎車追尾。小轎車車主張某當即報警,并在第一車道內的受損小轎車后方百米處放置了警示標志,隨后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
曾某想到自己出車前幾個小時飲用過白酒,怕被交警查出酒駕,趁無人注意便將停放在高速路中間的大貨車熄火關燈,自己翻越護欄進入高速綠化帶逃離現場。
此時,游某駕車在成都市第二繞城高速上正常行駛,發現前方第一車道的受損小轎車以及警示標志后,隨即轉入第二車道。駛近才發現前方有一輛熄火滅燈且沒有任何警示標志的大貨車,來不及剎車就撞了上去。車上二人當場死亡,包括游某在內的三人不同程度受傷。
逃離的曾某在距現場不足一公里的高架橋上,親眼目睹了此次慘烈事故,當天晚上就躲到其親戚家中。
2017年1月22日中午,曾某到成都第二繞城高速東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兩字之差,刑期相差數年
據辦案民警介紹,在受理該案初始,認為這只是一場交通事故,但通過現場勘驗以及曾某的供述,發覺曾某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場簡單的交通事故,還可能涉嫌犯罪。偵查機關認為曾某違法停車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后果,其主觀存在過失,遂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立案偵查。
隨后,偵查機關將該案以曾某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四川省簡陽市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基于曾某多年的工作經驗、專業資質及其所具備的認知能力、交通安全知識,理應十分清楚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后如何進行處置。同時,曾某也應可以預測其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未開啟警示燈,將大貨車于夜晚停放在高速路中間所具有的危險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刑法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兩字之差,但其刑罰區別卻非常大。就該案事實,如果以前者處罰,曾某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以后者進行處罰,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兩個罪名的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曾某實施上述違法停車的行為,之后離開現場,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危害后果,其主觀上系間接故意而不是過失,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簡陽市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曾某批準逮捕,并于2017年7月6日以此罪名提起公訴。
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
2017年9月15日,簡陽市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認為曾某的行為存在極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安全的危險性,且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導致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十年。
曾某收到判決后不服,認為判決定性錯誤且處刑過重,于2017年9月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于2017年12月裁定駁回曾某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國內此前也有過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追究刑責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辦案檢察官介紹,由于該案侵害的法益不但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更多的是公共安全,超出了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范疇。因此該案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臨近春節,不少人選擇開車出行,檢察官提醒公眾,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一些不文明或不規范行為很有可能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題為《過年自駕提個醒!高速違法停車被判十年,因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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