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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鋁公司一部門主任受賄用贓款買房,房產增值部分被判沒收

中國鋁業公司原人事部主任、礦產資源部主任陳曉春,在收受一家公司270萬元后,購買了房屋及車位。一審判決后,陳曉春上訴稱,在案被查封的房產及車庫增值部分不應沒收。
2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北京高院對陳曉春受賄案的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原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陳曉春犯受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將在案查封的房產及地下車庫變價后,對變價款中贓款270萬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沒收。
現年55歲陳曉春曾先后擔任中國鋁業公司(以下簡稱中鋁公司)人事部主任、中鋁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鋁股份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的職務。因涉嫌犯受賄罪,2017年1月5日被羈押,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04年4月至5月期間,陳曉春利用擔任中鋁公司人事部主任,主管公司人事安排、辦理京外調干考察等手續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華菱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副經理海某的請托,幫助華菱公司在中鋁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80萬噸氧化鋁工程和山西華澤鋁電有限公司28萬噸電解鋁工程的電纜采購項目中中標。2005年1月,陳曉春收受華菱公司人民幣270萬元。這筆錢,陳曉春用來購買了住房及車位。
2006年下半年到2010年上半年期間,陳曉春又利用其擔任中鋁公司礦產資源部主任兼中鋁股份公司礦產資源部總經理,負責公司鋁土礦石進口業務、制定進口計劃及檢查計劃落實等職務便利,接受鴻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顏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得國內鋁土礦的供求情況等商業信息提供幫助。2008年2月到2010年2月期間,陳曉春先后三次收受顏某共計60萬元。
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陳曉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在案查封的房產及地下車庫變價后,應將變價款中贓款人民幣270萬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予以沒收,其余款項發還被告人陳曉春的親屬;在案扣押的人民幣330萬元中的60萬元予以沒收,100萬元折抵罰金,其余款項發還被告人陳曉春的親屬。
一審判決后,陳曉春不服上訴。陳曉春及其辯護人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在案查封房產及車庫增值的部分與本案無關,不應沒收。
北京高院認為,任何人不得因為犯罪行為而獲益。根據刑法,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币虼?,對于被告人陳曉春將贓款270萬元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置業,所形成的涉案房產及車庫中與贓款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予一并追繳。
北京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陳曉春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涉案物品的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2月7日,北京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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