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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位繼承無法提供爺爺和父親死亡證明,公證員用數月查實
南京市民張先生的爺爺早逝,父親先于奶奶去世,8年前奶奶去世后遺產應由張先生代位繼承,不過因張先生無法提供爺爺和父親的死亡證明,致使代位繼承遺產擱置多年。
9月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南京公證處獲悉,該處公證員歷經數月調查,終于查實了張先生的爺爺和父親的死亡情況,并于近日順利為張先生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張先生的奶奶早年喪偶,獨自一人將張先生的父親拉扯大。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期,張先生的父親到外地農村“插隊落戶”,期間生下張先生,在張先生三歲時父親因病去世。奶奶2014年離世后留下了南京的一處房產,張先生曾于2017年前往相關部門咨詢房產繼承事宜。在辦理的過程中張先生遇到了困難,原因是爺爺及父親均在外地去世且年代較為久遠,張先生嘗試各種辦法依然很難查找到他們的死亡證明。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等,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繼承人死亡,應由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者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即代位繼承。而張先生的奶奶沒有其他繼承人,其遺產應由張先生繼承,由于沒有爺爺和父親的死亡證明,上述房產繼承的事情一直擱置至今。
今年初,張先生再次到南京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手續,公證員在與張先生充分溝通并了解情況后表示,無法查找到死亡證明不代表繼承公證不能辦理,需要進一步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處理。針對張先生家里情況,公證員先請張先生提供爺爺和父親的墓碑照片;隨后公證員查閱了張先生奶奶和母親的人事檔案,調取了張先生的家庭戶籍資料;公證員還走訪了張先生的親屬,并獲取了知情人的證人證言。最終,公證員在結合上述證明材料并經核實后,查實了張先生爺爺及父親的死亡情況,于近日順利為其辦理了房產繼承公證。
南京公證處公證員徐進告訴澎湃新聞,“死亡證明”一是為了證明死亡事實,二是為了確定死亡時間。本案中,張先生能夠代位繼承奶奶的遺產,恰恰是基于父親先于奶奶死亡的事實。此時,張先生父親的死亡證明便顯得尤為重要。
那么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當事人可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作為“死亡證明”?徐進介紹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作“死亡證明”使用:1、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2、公安機關出具的載有因死亡注銷戶口的《戶籍信息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當繼承案件中死者去世距今久遠、戶籍變遷頻繁,當事人較難取得死亡證明材料,此時就需要通過其他途徑獲取足以證明死者死亡事實的其他相關材料:①調閱被繼承人生前的人事檔案;②前往死者的墓地實地拍照取證,核實安葬情況;③前往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取證(具體如從相關知情人處獲取證人證言,前往死者的生前所在單位、住所地等基層組織進行核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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