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婚姻關系中會遇到的財產糾紛,都給你總結出來了
現在婚姻關系中有關財產的糾紛是越來越多,一旦涉及到錢的問題,往往當事人就會變得不理智,從而在與對方周旋過程中失去主動性,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作為執業多年的婚姻律師,給大家總結出來了在婚姻關系中,可能遇到的財產糾紛,以及處理辦法,看完就知道了。

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財物,如煙酒、衣服、手表、化妝品等禮品,或者未超出日常范疇內的消費性支出,可視為一般性贈與,不予返還;
2、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可視為附條件贈與。若戀愛關系終止,無法實現締結婚姻的目的,贈與人要求返還的,應當返還。若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查明后可適當減少返還比例;

3、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并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
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并將個人財產贈與第三人,若該方未告知第三者其已經結婚,另一方可以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要求返還財物;
5、當事人按照風俗習慣給付的彩禮,若未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由于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在戀愛關系或者夫妻關系終止時,應當返還彩禮;

6、同居關系中,當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財產收入或購買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要求分割;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得任意撤銷或者主張無效,申請變更。但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權益的除外;
8、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不動產歸于一方的,視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約定,不認為贈與。在離婚時,也不能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該房產;

9、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前房屋婚后歸夫妻共有,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若已經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離婚時可以主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0、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的,離婚時,不得反悔或者拒絕履行;
1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的父母親人出資購房的,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向其提出經濟補償;
12、離婚時,對于登記在夫妻名下,但是涉及到他人利益的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以上就是在婚姻關系中可能遇到的財產糾紛問題,如果您有遇到財產糾紛的相關問題,歡迎私信溝通。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