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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法院判夫債不用妻還:債主未能舉證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最冤枉”的事情是啥呢?大概就是……“人在家中坐,債從天上來”
近日,(福建)石獅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承辦法官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吧。
張某與游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8年9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張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2年元月21日向劉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交由劉某收執。該筆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張某借款本金分文未付。劉某經催討未果,遂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劉某認為此債系丈夫張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訴請法院判決張某、游某夫妻共同償還20萬元并支付利息。
日前,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向劉某借款2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有效,應予確認。除應償還借款本金外,還應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債務用于張某與游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即無法證明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請求判令游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法判決如下:
一、張某應償還劉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駁回劉某對游某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做出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自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p>
那么如何認識“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呢?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疇的大額債務,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那如何判斷是否超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交易雙方的主體情況,包括:職業背景、歷史往來等;
(2)主債務人的家庭環境,包括:配偶是否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家庭富裕程度及生活標準、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等;
(3)款項交割的具體過程,包括:交易習慣、支付的實際對象等;
(4)款項使用的真實情況,包括:借款名義、資金流向、實際使用目的等;
(5)要求主債務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包括:是否通知主債務人配偶、主債務人配偶可能獲悉舉債的客觀條件等。
從此,不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都可以理直氣壯地對配偶說:“你的債!我不背!”
(原題為《石獅首例“被負債”依新規判決!夫債妻不用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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