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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請國家賠償案做出賠償決定

春節前,新疆高院決定賠償被稱為“新疆版聶樹斌”的周遠191萬余元。
1月30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新疆高院獲悉,周遠(又名周易)再審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案已辦理完畢,該院向賠償申請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賠償決定書顯示,新疆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決定向賠償申請人賠償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96460.41元,合計1914918.72元。
決定書稱,依據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事實,周遠于199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1日刑滿釋放,其實際被羈押共計5479天,2016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258.89元,合計1418458.31元。
此外,周遠提出應予賠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賠償數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的規定,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綜合考慮本案中賠償請求人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給其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按照賠償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96460.41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賠償決定書第三項還指出,要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周遠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7年5月16日,伊寧市三中女生宿舍再次發生女生被刺下體事件,第二天,周遠被警方從家中帶走。
1998年8月,伊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周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期間,一個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獲,其供認的作案手段、作案對象與周遠案極其相似。
因該案疑似出現“一案兩兇”,周遠被稱為“新疆版聶樹斌”,多年來,他的母親李碧貞一直堅持為其申訴。
自周遠1997年被抓,經歷兩次重審、一次再審,他被判處的刑罰也從死緩改判無期,再改判15年,至2012年獲釋。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對周遠案再審公開宣判,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改判周遠無罪。
判決書顯示,原審認定周遠犯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直接證據只有周遠的有罪供述,缺少能夠鎖定周遠作案的客觀證據;周遠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得不到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真實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被宣告無罪后,周遠及其律師正式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賠償申請書中使用姓名為“周易”),新疆高院經審查后立案。此后,新疆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對該案件進行了審核查明,并經審委會合議,作出上述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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