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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新版地名條例施行:有重要方位意義小區命名不再由開發商定

重慶。人民視覺 資料圖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信息,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
9月1日,經過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今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廢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都要以之為準繩。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于200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該條例此前有過三次修正(2004年、2010年、2011年)。本次修訂,是重慶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總結重慶《條例》22年來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該市地名管理工作面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的修訂。
修訂后的《條例》共三十四條,其中第三條明確,《條例》所稱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委會居委會所在地名稱;公園、廣場、自然保護地名稱;道、路、街、巷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及其他設施名稱等。
《條例》規定,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隨意變更。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公序良俗要求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職權啟動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這也就意味著,地名的更改要滿足一定條件,相關單位不可再“任性”更名。
《條例》還規定,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區、園區、廣場的命名、更名,依法申請報批前應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門意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征求同級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準。澎湃新聞注意到,對于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此前規定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進行命名,而現在,命名主體更改為“住建部門+民政部門”。簡而言之,對于類似的小區叫啥名,再也不是開發商說了算。
《條例》還倡導政府部門加強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地名文化的保護、研究和宣傳,支持在渝學校開設與地名文化相關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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