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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專家談“電梯勸煙猝死案”:室內公共場所應完全禁止吸煙
一槌定音,鄭州中院對“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交出了法律和民意的雙重百分卷。
無論一審還是二審,都強調醫生并無過錯,其最重要的依據即是鄭州早有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這句話中的“禁止”二字,是此案最具有決定性的一個關鍵詞,也為其他地區制定控煙辦法提供了啟示。
事實上,控煙辦法強調“禁止”而非“控制”,既可以避免各地出現不同理解或解釋的法律條文,也大大節約了立法的成本、減少了執法的難度。
公共場所可以分為室內和室外,對于室外公共場所應該是控制或限制吸煙,而對于室內公共場所應該是100%禁止吸煙。如果籠統地說“控制”,那么在室內公共場所設吸煙室是否也算“控制”?或者僅僅在會議室禁止吸煙,而在走廊、洗手間、大廳等其他地方可以吸煙,是否也算“控制”?
科學實驗已經證明,防止接觸二手煙,需要在特定空間或環境完全禁止吸煙。任何其他方法,包括通風、空氣過濾和劃定吸煙區或設立吸煙室的做法,都是無效的。
在河南鄭州“電梯勸阻吸煙案”中,一審法院雖然裁定醫生勸阻與老人猝死并無因果關系,醫生沒有過錯,但仍判決醫生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
這一案件經媒體曝光后立即在網絡引起熱議,有人甚至稱“從此以后選擇默默忍受二手煙”。
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月23日公開宣判了二審結果,認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這一結果對正在全國人大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具有重要參考意義。目前《草案》中關于煙草危害的第三十三條稱:“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正如前文所述,“控制”和“禁止”,一詞之差,天壤之別。
法律條文應該盡可能明確哪些是禁止的,避免引起歧義。“控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可以有地點、程度的差別。
正因為鄭州有電梯內禁止吸煙的明確規定,這位醫生勸阻他人吸煙符合法律要求,完全應該得到支持。因此,第三十三條關于公共場所吸煙的內容必須加以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特定的室外場所禁止吸煙”,這樣既可以避免各地出現不同理解或解釋的法律條文,也大大節約了立法的成本、減少了執法的難度。
這絕非文字游戲。《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是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其內容應該全面、其條款應該清晰,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公民的健康權益不受侵害,也才能以法律來 “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面對中國的三億多吸煙者和七億多二手煙受害者,為了實現2030年達到成人吸煙率降低到20%以下的目標,明確表述《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相關條款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影響。
(作者系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原主任、國內知名控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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