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排十余萬噸重金屬廢水嚴重危害長江水體,兩公司被判賠千余萬
“全體社會公眾:長江水域生態系統的維護涉及到千家萬戶乃至子孫后代的利益,通過法庭審判,我們對于自身過錯和危害后果已經有了深刻認識和悔意,在此真誠地向廣大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并引以為戒,保證今后不再發生類似行為。”
日前,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金閣公司)與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旭公司)共同在三家省級及以上媒體登報致歉。此前,因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兩家公司被重慶市人民政府及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重慶一中院做出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441.6776萬元,并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公開致歉。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據悉,這是自2015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來,中西部首例,也是全國第二例一審判決已生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廢水池有暗管直接排放終入長江
重慶藏金閣電鍍工業園建于2005年,是經過政府批準的電鍍工業集中加工區,園區內有若干電鍍企業入駐。藏金閣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為園區入駐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并負責處理園區入駐企業產生的廢水。
據悉,藏金閣公司領取了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并擁有廢水處理的設施設備。
2013年12月5日,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簽訂為期4年的《委托運行協議》,首旭公司承擔藏金閣電鍍工業中心廢水處理項目,首旭公司使用藏金閣公司所有的廢水處理設備進行該中心的廢水處理。
但是,2016年4月21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在對藏金閣公司的廢水處理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廢水處理站中兩個總鉻反應器和一個綜合反應器設備均未運行,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外環境。
隨后的幾天內,執法人員采樣檢測分析發現外排廢水中,四項重金屬濃度均大幅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害。
當年5月4日,當執法人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藏金閣廢水處理站1號綜合廢水調節池的含重金屬廢水未經正常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并流入市政管網再進入長江。
另查明,首旭公司自2014年9月起,在明知池中有一根網管可連通外環境的情況下,仍然一直利用該網管將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廢水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此前刑事判決及行政判決均已生效
隨后,受重慶市人民政府委托,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藏金閣公司和首旭公司違法排放超標廢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了鑒定評估,并于2017年4月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
評估報告載明:本事件污染行為明確,污染物遷移路徑合理,污染源與違法排放至外環境的廢水中污染物具有同源性,且污染源具有排他性。污染行為發生持續時間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違法排放廢水共計145624噸,主要污染因子為六價鉻、總鉻、總鋅、總鎳等,對長江水體造成嚴重危害。
最終,評估報告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評估出二被告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量化數額為1441.6776元。
2016年6月30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藏金閣公司罰款580.72萬元。藏金閣公司向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重慶市環保局做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
之后,藏金閣公司訴至渝北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渝北區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做出判決,駁回藏金閣公司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記者了解到,此前的2016年12月29日,經渝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渝北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首旭公司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8萬元;首旭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等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也已生效。
2017年,基于兩被告污染環境的事實,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與重慶市政府先后向重慶一中院提起訴訟,經各方當事人同意,重慶一中院于2017年7月26日決定依法將兩案進行合并審理。
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在回答記者關于重慶市人民政府與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先后分別提起訴訟,而法院合并審理是否合理的問題時,重慶一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賈科作了分析。
賈科表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重慶市政府有權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訴訟;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具備合法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二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均不存疑義。
“由于兩原告基于不同規定而享有各自訴權,均應依法予以保護,對兩案分別立案受理并無不當,鑒于兩案案件事實相同,訴訟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訴訟請求基本相同,故將兩案合并審理更為適宜?!辟Z科說。
在對該案所涉及的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這一爭議焦點進行分析時,賈科表示,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藏金閣公司持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但同時必須確保按規定和要求排放,這是法定責任,不能通過民事約定轉移或免除,所以作為排污主體的藏金閣公司具有監督首旭公司合法排污的法定責任。偷排時間持續一年八個月,藏金閣公司顯然沒有盡到監督義務?!辟Z科表示,其次,藏金閣公司未按照正常處理方式對池中暗管進行封閉,而首旭公司正是通過暗管實施違法排放,客觀上為違法排放提供條件,可認定其具有違法故意。
庭審中,藏金閣公司辯稱,違法排污是首旭公司行為,與藏金閣公司無關,應由首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藏金閣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賈科表示,待處理廢水是由藏金閣公司提供,所以藏金閣公司知道需處理廢水數量;同時,由于藏金閣公司負責繳納排污費,也知道合法排放污水數量;并且作為園區物業管理部門,對實際用水量也是清楚的。綜合幾個數據,即可確知違法排放行為的存在,而藏金閣公司還一直將廢水交給首旭公司處理。
“因此,可以視為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形成默契,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這也是第三點理由?!辟Z科說。
值得注意到是,判決要求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交付至重慶市財政局專用賬戶,原告將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用于開展替代修復。
“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設立專用賬戶,這也是重慶的一個有效舉措。”賈科表示。
賈科提醒說,在生態環境領域,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形,都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今后,這樣的執法監督力度和司法保護力度會進一步加強,企業的行為自覺和法治意識也應增強,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原題為《重慶市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西部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判賠1400余萬》)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