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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男子制售假抗癌藥被查,牽出人血白蛋白非法經營大案
哈爾濱人歷某通過個人代購藥物,再層層轉手給個體經營戶、中藥店“代表”、皮包公司業務員等,最終流向各地……
一張大網就此拉開,沈某、李某、劉某等人浮出水面,而涉及到的藥物除了美羅華、格列衛、赫賽汀等所謂“抗癌藥”,還有國家明確要求須有資質銷售的人血白蛋白,涉及金額數百萬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年7月1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歷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135萬元;
其余八名被告因犯銷售假藥罪或非法經營罪分別獲判拘役或從一年一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還被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代購”抗癌藥,家里卻藏有一整套工具
2015年4月15日晚上,歷某在其出租屋內被公安人員抓獲,同時被查出還有美羅華、格列衛、赫賽汀、安維汀(貝伐珠單抗注射液)等逾百瓶抗癌藥,以及大量藥品空瓶、標簽、檢驗報告、分析證書和鉗子、鑷子、三面銼刀、剪刀、錐子、螺絲刀、橡皮擦等工具。
與此同時,一張姓名為“高明”的二代居民身份證被警方注意到,后被鑒定為偽造證件。
據判決書,2008年左右,為了在網上銷售藥品方便,歷某便找到其他人偽造了一張身份證,照片則與自己身份證上一致。
法院認為,2011年以來,歷某在沒有取得藥品生產、銷售批準的情況下,化名“高明”,將直接采購來的藥品以及自己在出租屋內,利用電膠槍、注射器等作案工具,將回收來的抗癌藥物和外盒、瓶子、標簽等一同加工成品,再通過網上發布銷售藥品信息和聯系電話,再將藥品銷售給其他人。
法院認定,被告人歷某生產、銷售的假藥,對應真品藥的金額為245242元;其銷售其他藥品金額為365800元。
一審中,法院判處歷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和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135萬元。
歷某提起了上訴。其承認自己犯非法經營罪,但不認可自己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利用電膠槍、注射器等簡單工具,加工成藥品成品,不符合邏輯。”
其辯護人也稱,歷某最多是在原藥品標簽或包裝破損、缺失的情況下,黏貼新標簽或換新包裝,而不存在用假的藥品冒充真藥品或直接生產假藥品的情形。
但二審法院認定,偵查機關查獲了歷某住處、車輛內以及郵寄中的大量藥品、藥品包裝等材料,而其中有部分藥品被相關鑒定機構鑒定為假藥。
而對于歷某是否有生產假藥行為,經查,除了在歷某住處等查扣到的大量標示有愛必妥、美羅華等多種藥品標識的包裝盒、空藥瓶、標簽和藥品檢驗報告、藥品分析證書、藥品注冊證以及電膠槍、注射器等工具外,歷某也在庭前供述稱其有對部分收購來的藥品加工更換包裝、標簽,所查扣到的工具是用來加工藥品使用。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歷某的上訴和辯護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下游牽扯出人血白蛋白非法經營百萬大案
歷某被公安抓獲后,他的主要下游沈某浮出了水面。
法院查明,沈某是廈門市湖里區彩芝林藥店的經營者,該藥店主要零售中成藥、中藥飲片、抗生素等。
然而,2015年3月,公安人員在廈門思明區某住處抓獲沈某時,還查獲了美羅華、安維汀、日達仙以及人血白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重組人干擾素×2b乳膏、注射用重組人Ⅱ型腫瘤壞死因子受體-抗體融合蛋白等藥品。
這些藥品均不在沈某藥店經營范圍內。
公安機關偵查又發現,化名為“林華”的洪某和劉某等三人銷售小團伙均從沈某處購買過大量抗癌藥和人血白蛋白等藥品,再自行銷售給別人從中獲利。
公安機關又發現,洪某和劉某還從某醫藥公司代表林某處購買大量人血白蛋白。
2015年4月,林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供述,自2009年以來,先后非法向多人銷售人血白蛋白,后一審認定合計銷售額高達36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林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林某在上訴時辯護稱,自2013年1月1日起系廈門德豐堂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德豐堂公司)的員工,代表德豐堂公司銷售藥品,是合法銷售,2013年后的銷售行為所得為職務行為。
林某上訴中還表示,其所經手銷售的人血白蛋白生物制品均是真藥,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作為有人血白蛋白生物制品經營資質的德豐堂公司,進貨渠道正規合法,即便其銷售人血白蛋白的對象并非全部是病人,經營存在瑕疵,那屬于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涉及的主體是德豐堂公司,但不應就此追究其經辦員工的刑事責任。
二審法院查明,德豐堂公司老板和林某所簽訂的《業務員聘用協議書》落款時間雖為2013年1月1日,但實際系于2015年4月,即案發后林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后補簽。
德豐堂老板的證詞還提及,雙方僅屬于合作關系,德豐堂提供給林某人血白蛋白入庫記錄,但并非與藥品入庫同步制作,而是在公安機關調查后,工作人員根據供貨商提供的出庫清單整理出來的。
法院查明:綜合考量德豐堂公司沒有為林某繳交過員工社保或醫保等費用,每月無需支付林某底薪,雙方約定利潤五五分成,以及人血白蛋白藥品的采購、銷售以及利潤分成等環節均主要由林某實施并支配等情節,可以認定林某實質上系借用德豐堂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而非受雇于德豐堂公司。
二審裁判結果中,法院改判林某罰金為185萬元,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不變。
除了歷某、沈某、林某外,另有6名被告人或上訴人被二審裁判認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或拘役6個月以及判處罰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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