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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找了代駕,誰來承擔“代價”?
酒過三巡
找了代駕送我回去
沒想到
我的代駕也找了代駕
案情回顧
2021年4月18日晚
原告沈某通過被告某公司代駕平臺叫到JJ88600師傅。但是該師傅有事,臨時安排被告宗某代行代駕工作。
宗某駕駛沈某的奔馳汽車在長虹大道龍鑫花園路口右轉時,與一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大隊認定,被告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沈某的車送4S店進行定損,用去維修費13000元。
庭審爭議
被告宗某
不同意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他認為自己只是進行代駕工作,是履行職務行為,代駕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公司
不同意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該公司認為,派單的司機是JJ88600師傅,不是本案被告宗某。該公司將原告的代駕信息發送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駕駛員JJ88600師傅,原告與JJ88600師傅之間建立了代駕協議關系,但未與被告宗某建立代駕關系。所以,他們不同意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原告是通過被告某公司代駕平臺呼叫代駕服務。被告某公司承接服務后,應安排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駕駛員將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并確保原告的人身、財產損失不受損害。
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宗某和被告某公司派單司機JJ88600師傅之間是何種關系。所以,原告有理由相信宗某是被告某公司派單的司機,被告某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公司賠償后,如認為被告宗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不當行為,可依法向宗某主張權利。綜上,法院判決某公司向原告賠償車輛維修費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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