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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房產,結婚后產生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般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就是雙方無法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導致無法進行分割,而拖得很久。我們知道,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只要是婚后沒有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都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前房產所產生的收益又該如何界定呢?

小張婚前有一套房子,為了結婚又購置了另外一套房產,為了不讓以前的房子閑置,于是便和妻子小美商量將房子出租。后來兩人感情破裂離婚,在財產分割時兩人產生了分歧小美認為房屋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小張則認為房屋出租金屬于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租金應該為個人財產。那么由婚前房產產生的租金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條可知,婚前房產,婚后所產生的租金,如果屬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那么就屬于個人財產;反之,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叫做孳息?什么叫做自然增值呢?孳息就是指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如母雞下的蛋、銀行存款所獲得的利息等;而自然增值則是指,財產因為市場行情或者通貨膨脹所發生的價值增長的情況,如婚前房產、古董因為市場價格的上漲而導致的增值部分就成為自然增值部分。
那么租金屬不屬于孳息或是自然增值呢?其實房屋出租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出租人需要對房屋做到相應的管理和維修,不管是租賃前還是租賃后,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經營。因此房屋租金屬于投資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將租金認定為個人財產?當然有,如果產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出租房屋的經營管理全部都由其個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完成,與配偶沒有任何關系,那么在此情形下,租金收益完全歸產權人所有。
那么具體要求如何保證?在實際操作中,產權人可以與第三人簽訂全權委托代理協議,由其全權代理,自己不用參與,并且所得租金打到特定賬戶,不與其他財產發生混同,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保證婚前房產,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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