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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車位銷售新規出臺:買一套房最多可買兩個車位
小區車位不得向非業主出售,不得“只售不租”。 16日下午,合肥市規范住宅小區車位(庫)銷售管理通知出臺。
車位只能賣給業主
據合肥市房產局發布通知,該市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住宅小區車位(庫)不得向非業主出售。非住宅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尚有車位(庫)未售的,在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3個月后,可整體轉讓配建車位(庫),受讓方應為從事車位(庫)運營管理的企業,且必須遵守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對象、增購數量等相關規定。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車位和機械式車位不得銷售、附贈;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庫),當事人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增購需公示三個月
合肥車位(庫)銷售管理中有一條,是以往沒有過的,即開發企業應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車位。對此,合肥房產局解釋,管理規定是,建筑區劃內業主每購買一套住宅,只能購買一個車位;非住宅類項目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購買一個車位,需增購的按規劃配比增購。即: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以項目或組團批準的規劃總平圖為準),尚有車位(庫)未售的,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庫)增購方案,并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個月,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業主可增購1個車位(庫)。
房子賣了車位也得賣
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時,對應的車位(庫)買賣合同也應同時解除。購房人購買的專有產權的車位(庫),經不動產登記后可依法通過出售、贈與等方式進行轉讓,受讓人應為本項目業主。也就是說,個人購買的小區車位只能轉讓給同小區業主。
據了解,該通知自今年3月1日開始執行,有效期兩年,合肥市區和四縣一市均參照執行,不按該規定要求銷售車位(庫),未來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審核,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車位)物權登記。
(原標題:《合肥車位銷售新規出臺 買一套房最多可買兩個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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