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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一廳官一審被判受賄罪獲刑7年,沈陽中院二審發回重審
1月中旬,一條《紀委書記履職被誣受賄 中科院科學家法院集體鳴冤》的消息在網絡上流傳。
上游新聞記者(M17702387875@163.com)多方獲得的證據及裁判文書顯示,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王忠明,被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認定犯受賄罪,一審判其有期徒刑7年;此后,沈陽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一審法院認定的王忠明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一審開庭時,金屬研究所的多名職工進行了旁聽,旁聽后有超過20名金屬研究所的領導、干部、科學家及職工進行了聯合簽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審理。
上游新聞記者隨機采訪了部分簽名人員,他們均表示,名字確系自我簽的,不相信正廳級官員王忠明會受賄,王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相當簡樸。
“行賄人”當庭翻供
1968年出生的王忠明是河北人,案發前任職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擔任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
沈陽市檢察院起訴意見書顯示,2013年4月,沈陽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遼寧省檢察院交辦的關于王忠明涉嫌受賄的舉報材料,并展開調查;2014年6月21日,王忠明被監視居住,7月3日被刑拘,7月13日被逮捕。
起訴意見書指王忠明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后四次收受王春蘭、金榮福、陳廣生、華明等4人受賄款,總額100萬元。
2015年1月5日,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對王忠明受賄案進行了一審開庭。
王忠明在法庭上否認了檢方的全部指控,犯罪事實都是不存在的,完全是無中生有,沒有收受過任何人的錢財,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是在受到了偵查人員的體罰、精神折磨和疲勞審訊的情形下被迫做出的,應認定其無罪。
對王忠明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護,一審法院未予采納。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該案證人也就是檢方所指向王忠明行賄的王春蘭,當庭推翻了公訴機關提供的其在偵查機關的證言,否認了向王忠明行賄的事實。一審法院由此對檢方指控的王春蘭向王忠明行賄予以了否認。
在證據交鋒環節中,王忠明辯護律師出具的辯護詞說,王春蘭說把錢放到王忠明辦公室沙發上,金屬所辦公室管理人員證明該所干部辦公室統一標配,幾個所長辦公室均無沙發,所以王春蘭說把錢放到沙發上屬于說謊。
2016年6月16日,沈河區人民法院對王忠明一審判決,王忠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50萬元;追繳王忠明受賄所得80萬元。
一審判決后,王忠明不服,向沈陽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沈陽市中院2016年12月7日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認定一審法院對王忠明犯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判決書離奇出現行賄款出處“不存在”
檢方起訴和一審法院認定,王忠明收受陳廣生40萬元。
王忠明在2003年至2009年擔任金屬研究所副所長期間,利用主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承攬的金屬研究所工藝樓一標段工程施工過程中,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該公司支持與幫助,于2004 年春節和2004年下半年分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廣生賄賂,每次20萬元人民幣,共計40萬元人民幣。
蹊蹺的是,陳廣生對檢方說,行賄款是從東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工程處所拿。不過,王忠明的律師查明,這是一個不存在的單位。
在一審判決書上,就出現了一個很奇異的現象:“證人陳廣生的證言及親筆證詞……這40萬元是從東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工程處(不存在)出的,時間久遠,具體從哪些款項里出的我不清楚。”
行賄金出處不明的還有檢方指控的行賄人金榮富和華明。金榮富稱每次10萬元,兩次共計20萬元的行賄金是來自公司財務處的備用金,不過沒有任何取款證明和記錄;華明同樣也稱每次10萬元,兩次共向王忠明行賄20萬元,行賄款來自公司工程人工費里的支出,但也沒有任何取款證明和記錄。
王忠明的家屬在寫給遼寧省政協、遼寧省工商聯的《情況反映》中說,涉案證人證言都是“瞎編的”:金榮富一再稱他和王忠明是清白的,現在沒法面對王忠明家屬,也沒法面對以前的朋友,舉家遷往國外;陳廣生說不得已做假證的情況下,在證言中提到取錢的單位——東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工程處根本不存在;華明在金屬所對多人明確表示:沒有給王所長送過錢,被迫做假證只能瞎編。
王忠明的家屬稱,在2014年王忠明被監視居住前幾天,他曾收到一個神秘的短信,該短信來自一個自稱參與投標金屬所但未中標的競標者,“我一位大哥前幾天喊你問話了,這事希望你能支持。如果可以見面詳談,我那大哥會出面的,信不信您考慮一下。”
在王忠明被檢方調查前,網絡上先后出現了“中科院所長王忠明以權謀私”的帖子,中科院沈陽分院紀檢組及中科院審監局到金屬所兩次調查,兩次給出結論“舉報之事不屬實”并向金屬所傳達了調查結果。
控方卷宗顯示,2013年3月市檢察院接到省檢察院交辦的陳某某實名舉報信,2013年4月展開調查。陳某某系當地四處掛靠分包的小包工頭,曾因參與金屬所項目不符合要求而被廢標,在此前后其承建的金屬所工程因第三方審計被審減了100多萬。
目前,王忠明受賄一案重審尚未開庭。
(原題為《中科院一廳官一審犯受賄罪被判7年 沈陽中院: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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