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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割包皮影響性功能妻子起訴離婚,大連一男子索賠醫院被駁回
男子稱在醫院割包皮后,性功能受到很大影響,影響了夫妻間感情,妻子為此向法院起訴離婚。男子起訴醫院索要賠償,但由于鑒定機構無法對“男性功能”鑒定,法院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
男子稱切包皮后陰莖短一半起訴醫院
1968年出生的任先生是大連人,于2015年11月20日,在我市一家三甲醫院花了1300多元做了包皮切割手術。任先生稱,手術后兩個月之內,他晚上不敢睡覺,憋尿時疼醒,陰莖勃起時只有10厘米,陰莖腫了兩個血包。
任先生表示,他去醫院用針管抽出陰莖側包血水,血腫包沒有了,但性功能受到很大影響,影響了他與妻子的感情,妻子為此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起訴離婚。
任先生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2000元。
兩家機構均無法對“男性功能”鑒定
在審理過程中,經任先生申請,法院先是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但該鑒定中心作出《終止鑒定函》,理由為:“由于我中心不能進行男性功能鑒定,原告以此為由提出終止鑒定申請,故我中心決定終止本案鑒定?!?/p>
隨后,經任先生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但該鑒定中心作出《退卷函》,理由為:“鑒定要求中所涉專門性問題超出本中心技術條件或鑒定能力,決定不予受理本案鑒定委托,現予退卷。”
一審法院駁回男子上訴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任先生訴請醫院賠償醫療費2000元,并為此兩次申請鑒定,但鑒定機構均退回鑒定,任先生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此次手術系醫療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故對任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任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題為《做了男科手術后,妻子卻以“影響感情”為由提離婚!大連男子怒告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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