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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丨對“攔高鐵”,能否適用治安拘留的處罰?
連日來,旅客羅某以等丈夫為由在合肥火車站扒阻高鐵發車一事被全民熱議。最新消息是,羅某道歉了,還被罰款2000元。面對媒體采訪,羅某做出了這樣的解釋,由于跑錯車站,自己到檢票口已經是16:37分,但是她在出租車上查了該車次已經晚點到16:52分發車。自己和女兒成功地過了檢票口,可是后面帶行李的丈夫卻被工作人員攔下了。自己和列車長說,我老公就在樓上,10秒就能跑上車,麻煩工作人員放行。
她覺得動車在一個站???0分鐘,還剩2分鐘,而且她老公10秒就可以下來,為什么工作人員就不讓她老公下來。面對媒體采訪,羅某反問道:“我這樣做有錯嗎”?羅某的道歉看來并不是發自內心的。
眾所周知,在車門沒有關閉的情況下,高鐵是不能發車的。可高鐵能夠等嗎?“車不等人”這個基本常識在面對特殊情況時可否變通一下呢。也就是說,高鐵能否為遲到的乘客等上這10秒鐘?
根據高鐵專家們的解釋,高鐵調度指揮系統是一個計劃性很強的系統,因為哪怕5分鐘的延誤,可能導致調度員要為后續列車變更接車站臺,車站接發車人員、其他車次的旅客要緊急從原定計劃的站臺轉移倒變更后的站臺,會對車站運輸秩序帶來極大的干擾。對整個高鐵鐵路網來說,5分鐘甚至可能影響全國路網運行。
所以,高鐵晚點牽一發而動全身。鐵路專家還表示,車站時間是聯網的,精確到秒,只要安檢口關閉,就意味著站臺也要執行清潔工作面,啟動車輛前的工作,乘客必須服從這樣的運行規則。高鐵發車時間都是精確到分秒的,無法遷就個別乘客。如果此次高鐵部門為羅某個人“開后門”,那以后是不是人人都可以以各種理由讓高鐵等著他!
至于說羅某強調他丈夫10秒鐘就能夠跑進列車,這完全是其站在個人角度只為自己著想。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車站應當在開車前提前停止檢票,但應當在本站營業場所通告停止檢票的提前時間?!庇忻襟w報道,鐵道部曾規定,全國各車站停止檢票時間均規定在開車前5分鐘,2007年“4·18”大提速后,鐵路部門對各車站開車前停止檢票的時間,下放到各車站,由車站自行規定。這就是說,車站可以根據實際確定停止檢票的時間,特別是在車子晚點的情況下,做出適當處置。所以,停止檢票后就不能再進站,錯過了可以改簽。
高鐵發車前幾分鐘關閉檢票通道,不讓人進是一種常識,也是一項基本規則,不可有例外。試想一想,如果乘客都抱著“踩點”的想法去坐車,都有著趁這10秒跑進高鐵的權利,那車站還會有正常的秩序嗎?那很可能時不時就會出現擁擠逃難似的場景,哪還會有秩序可言!
不過,在此次輿論潮中,也有為羅某鳴不平的。如有觀點表示,依據列車晚點的實際時間推算,乘車人羅某有權阻止車門關閉,羅某是在維護自己和家人的“乘車權”,反而是高鐵工作人員工作方式傲慢、冷漠以及僵化。
這種貌似講法的邏輯推理恐怕比羅某扒阻列車更可怕。任何人的權利決不是孤立的存在。發車時間決不等于上車時間。過分強調遲到乘客的“乘車權”,就是對其他廣大乘客權利的漠視,也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對鐵路運輸秩序的漠視。
另外,對于本次事件的處理也值得一說。鐵路公安對羅某的罰款是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也僅是罰款2000元。由于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不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以,依據該條例不能對羅某實施拘留等更嚴厲的措施。
但事實上,羅某的行為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情節較重的,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也許鐵路公安機關認為羅某破壞的主要是站內的火車安全運行管理秩序,而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所以,就選擇了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予以罰款處理。
目前的2000元罰款雖然比拘留和罰款并行的治安處罰要輕,但也在鐵路公安的行政處罰權裁量范圍內。不過,這件事雖然沒有給高鐵運營造成嚴重后果,但其社會影響惡劣,是否需要對羅某施以更為嚴厲的治安拘留措施,值得考慮。
與此同時,還有人質疑,羅某的行為是不是已涉嫌刑事犯罪,即使不構成比較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已涉嫌“尋釁滋事罪”。然而,就本次事件而言,由于高鐵停在站內,還沒有發車,車站對于車輛運行安全的控制是沒有問題的,所以一般乘客扒阻車門的行為對車站的公共安全的危險尚達不到犯罪的程度。
而尋釁滋事罪則要求行為者故意無事找事,惹是生非,或者起哄鬧事,肆意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這一點羅某也不符合。加上刑罰的發動還是要謹慎為之,所以,公安機關未對羅某追究刑事責任亦在法理之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乘車規則的制定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護所有乘車人的合法權益。那種心里有私利,眼中無規則的行為注定是背離法治的。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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