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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信用卡“全額計息”:不能繼續“同案不同判”

近期,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建設銀行用“全額計息”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于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的317.43元。1月5日,建行北京分行已按照法院判決,將多扣劃的欠款轉到了李曉東的儲蓄卡上。
區區317.43元,無論對銀行,還是個人來說并不算多,但關系重大。此案的敗訴,對于銀行方面,意味著“全額計息”規則未能得到司法認可,銀行這種通過隱蔽方式獲取利潤的手段,遭到了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雖然李曉東通過二審找回了那300多元的公道,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很多銀行執行的“全額計息”規則被認定無效了。
相反,澎湃新聞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因“全額計息”規則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多數案件法院支持了銀行,甚至在北京法院的一審中,李曉東也是敗訴之身。
鑒于我國并非歐美判例法國家,異地法院的既有判決,不能對其他地方法院審判產生影響,即便是李曉東二審獲得勝訴,也只能對自己構成實質影響。而在其他地方,如果金融機構方面獲得勝訴,就意味著“全額計息”還有市場。
這種“同案不同判”的尷尬狀況,顯然有違司法的公平正義。盡管從自由裁量的角度看,不同的判決出現,有時也在所難免,但具體到“全額計息”規則上,并非不能獲得更統一的結果。
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個別銀行通過“全額計息”,從用戶那里獲得利潤的實際利率高于最高法劃定的36%的紅線,屬于不受保護的“高利貸”的范圍。
固然最高法這個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不能適用于金融機構,但嚴格限制借貸利率、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卻不應當被漠視。
李曉東的二審勝訴,僅僅實現個案正義是不夠的,應當迎來對信用卡“全額計息”規則的重新司法檢視。特別是目前“同案不同判”問題,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信用卡“全額計息”這個老大難問題,不能永遠拖下去,應該在司法層面有一個統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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