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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86人因交通肇事罪終生禁駕,45.35%系酒駕惹禍
1月6日,記者從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自2017年1月1日至11月28日,昆明市有86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終生禁駕。
案例
教練車撞人棄車逃
2017年1月21日晚10時26分,陳某某駕駛教練車在昆明市五華區昭宗路景秀西苑小區路段行駛,碰撞行人梁某,造成梁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事發后陳某某未搶救受傷人員,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棄車逃逸,后于次日投案。
此事故中,陳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經法院審理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緩期3年。陳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酒駕崴車撞人逃逸
2017年6月18日晚9時20分,畢某某飲酒后(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197.37mg/100ml)駕駛轉向系、制動系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東風牌中型自卸貨車,行至石林縣大疊水專線阿烏村路口時,與代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駕駛的一輛無牌號摩托車相撞,造成代某某受重傷。事發后畢某某未停車保護現場、未搶救傷員、未報警,而是駕車逃離現場,后于當日投案。
事故中,畢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經法院審理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畢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吊銷駕照,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無證駕車撞死路人
孫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血樣中乙醇含量為56.57mg/100ml)駕駛車子載著車主馬某某等4人由安寧駛往昆明。行至昆畹中路時遇到張某某橫過道路,孫某避讓不及,擦碰到張某某,張某某倒地向前搓滑過程中又與一輛停放于昆畹中路南側路外的車輛相撞,張某某后經救治無效死亡。事故中孫某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孫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終生不得取得駕照。
(原標題:昆明86人交通肇事罪終生禁駕,54.65%肇事逃逸、45.35%酒駕惹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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