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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主播訴建行信用卡全額計息案改判:合法但利息過高應減少
刷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剩69.36元沒還清,10天后產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認為建行信用卡“全額計息”的規定不合理,將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銀行該規定無效,退還利息。李曉東一審敗訴。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建行全額計息的規則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于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透支利息即違約金應予以適當減少,于是撤銷一審民事判決,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的253元 。
李曉東的代理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晏艷認為,本案判決具有典型意義,對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非惡意導致信用卡金額未全額還足,而承擔全額罰息明顯不公,以違約金調整作為平衡雙方利益手段,在處理個案時能清晰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關系。
“全額計息”引訴訟,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2年10月,李曉東在建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賬單日為每月的7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的27日。
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賬單周期內,李曉東消費了18869.36元。4月27日,建行自動從他綁定的儲蓄卡中扣款18800元,因儲蓄卡賬戶余額不足,尚欠69.36元未還。5月7日,他收到了銀行新一期的賬單,上面顯示有317.43元利息。
李曉東的賬單還顯示,在賬單周期內,他首次消費4124元的銀行記賬日為2016年3月15日,欠款69.36元于2016年5月3日被扣劃清償。
這300多元的利息跟建行信用卡的計息方式有關。該行信用卡《領用協議》第三條第6款約定:甲方在對賬單規定的到期日還款或之前償還了全部欠款的,對賬單所載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的免息還款期,否則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收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領用協議》第五條第4款中約定:甲方未在到期劃款日或之前償還全部欠款的,全部應還款項(含甲方已還部分款項)不享受免息還款期,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
這意味著,李曉東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計算方式,不是以未還的69.36元為基數計算,而是以賬單周期內全部欠款18869.36為基數。
李曉東認為,該計息方式不合理,且建行對明顯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加重了他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將建行北京分行、建行北大街支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在一審敗訴后,李曉東上訴至北京二中院,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領用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應予調低。
二審法院:計算金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本案計息條款以賬單周期內的全部消費款項作為計息基數,并非加重持卡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針對本案計息條款項下的利息是否屬于違約金的問題,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屬于違約金,李曉東在到期還款日未能全額向建行北京分行償還消費款項,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建行北京分行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北京市二中院稱,本案計息條款合法有效,持卡人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約定。但是,依據該計息規則在個案中計算的賠償金額如果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持卡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賠償金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進行裁判。
北京市二中院稱,建行北京分行因李曉東未能按時還款而受到的損失,應是未償還部分款項69.36元自首次消費記賬日(3月15日)至該款項實際償還日(5月3日)的利息損失。參考《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有效利息約定上限標準即年利率36%,核算的銀行利息損失金額為3.40元,顯著低于按照本案計息條款計算的利息金額317.43元。
李曉東上訴主張對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北京市二中院以銀行受到的利息損失為基礎,結合未償還款項占全部消費款項的比例較低、延遲還款時間較短、李曉東的過錯程度較輕以及銀行的營利模式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支持了李曉東的上訴主張。
據此,二審法院認定李曉東支付的違約金包括兩部分:一是69.36元欠款按協議約定日百分之五的標準計算利息;已償還款項18800元,按照不超過日萬分之一標準,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計算利息,兩項賠償金額合計63.68元。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西城區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建行北京分行向李曉東返還扣劃的款項253.75元;駁回李曉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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