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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明知”:賣支付寶賬號犯法嗎?
明知出賣自己的支付寶賬號和實名開戶的銀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其支付寶賬號及銀行卡出賣給他人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1約于2016年用“東哥”(身份待查)提供的手機卡(卡號13×××52)到平安銀行深圳福星支行變更綁定其已實名開戶的平安銀行賬戶(卡號62×××54)手機號碼,后申請注冊并通過其正反面身份證照片及當場刷臉實名認證支付寶賬戶(賬號20×××27)綁定該銀行卡,將該平安銀行卡、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以1600元(人民幣,下同)價格賣給“東哥”使用,之后“東哥”將被告人劉某1提供的支付寶和銀行卡用于“北京賽車”等網絡賭博犯罪活動,供參與網絡賭博的玩家、下線代理進行賭博資金結算。2018年8月6日,“東哥”再次聯系被告人劉某1讓其提供銀行卡,被告人劉某1到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實名開戶興業銀行賬戶(卡號62×××68)并綁定13×××52手機號碼,后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東哥”,“東哥”將該興業銀行卡綁定被告人劉某1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賬號20×××27)用于“北京賽車”等網絡賭博犯罪活動,供參與網絡賭博的玩家、下線代理進行賭博資金結算。
法院判決
上訴人劉某1明知出賣自己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和實名開戶的銀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其支付寶賬號及銀行卡出賣給他人,導致被大量用于網絡賭博資金支付結算,支付結算金額累計93503680.9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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