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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江原市長肖勝利犯三罪獲刑5年:為升遷送馬勇13萬元

12月28日下午,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湖南婁底中院獲悉,該院對湖南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肖勝利濫用職權、受賄、行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肖勝利被認定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三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其犯罪所得74.48萬元上繳國庫。
婁底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肖勝利在擔任沅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規拍板確認收購事項,違規表態同意借款給私營企業,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74.78萬元;為謀取職務提拔,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13萬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3月17日,肖勝利案在婁底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據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勝利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擔任沅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4萬余元;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3000余萬元。
檢方還指控,肖勝利為感謝益陽市委原書記、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馬勇,在2013年春節至2014年國慶節期間,4次送給馬勇人民幣13萬元。
馬勇因干預命案致重罪輕判,2016年初被中央政法委通報引起廣泛關注。此前的2015年5月13日,經湖南省委批準,馬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不到三個月,2015年8月5日,時任沅江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肖勝利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婁底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肖勝利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系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肖勝利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其受賄罪系自首,對其受賄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肖勝利主動交代其濫用職權與行賄事實,系坦白,對其濫用職權罪和行賄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肖勝利積極退繳贓款并繳納罰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依此一審判決:肖勝利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肖勝利犯罪所得74.48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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