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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首次大修:法官任職要求提高,曾參閱14國相關法條
12月2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法官法》)。《法官法》迎來首次“大修”,與會者紛紛提出了不同的建議,帶來了多重視角,觀點碰撞,多彩紛呈。
看點多,門檻高
關于《法官法》修訂草案,蘇澤林委員認為“有很多看點”:一是任職條件提高,法官的專業化、職業化更加凸顯;二是職業倫理要求上升為法律;三是從業禁止條件更加嚴格,回避條件更加苛刻;四是法官的遴選、任免、管理、監督等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認為,《法官法》修訂草案的作用不只是完善法官的任職條件、管理和審核辦法,厘定他們的義務和權利,還可以直接并持續地提升我國的司法水平。“法官素質影響到審判質量,影響到人民權利、社會公益、人民對法治和政府管治的信心。”
歐陽淞委員表示,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法》的修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專門成立了《法官法》的修改研究小組,分類別、分層次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工作,也廣泛征求了各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的意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組織翻譯了14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官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資料。他表示“整個修改非常認真、非常扎實,修改的幅度也很大。”
符躍蘭委員贊成關于提請審議《法官法》修訂草案議案的說明。她認為修改《法官法》是非常必要的,對鞏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不斷地發展,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學生,尤其是政法院校畢業生不斷增加,莫文秀委員認為這為提高初任法官條件奠定了基礎,也為保證司法人員的職業水準提供了前提。她表示:“修訂草案在法官的任職條件和資格上都做了較大的調整。這些調整都突出了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特色,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了人才保障。”
楊震委員說道:“對照《法官法》修訂草案,特別是遴選的條件,有一個非常明顯的變化,對學位和學歷提高了要求,體現了專業化,對隊伍素質要求提高了,我很贊成。”王明雯委員同樣提出法官應當職業化、精英化,她認為提高司法官的遴選條件是正確的。
嚴培訓,保權益
全國人大代表李士強建議明確規定法官培訓的責任主體,他認為,法官應該是一個終生學習的職業,如果始終忙于辦案,滿足于吃老本,難以達到政治素質、社會需要、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等方面的新要求,所以有必要對法官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并嚴格實施。
草案第32條規定對法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法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李士強表示,從立法技術來講,《法官法》難以對法官培訓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目前這種原則性規定是符合我國法院工作實際的,但是沒有明確法官培訓責任主體,將會使這種原則性規定難以落實。因此,他建議對該條進行修改,增加主語,明確現任的責任主體,由上一級法官和上一級法院負責主體培訓,主要領導按工作需求和管理權限培訓。
莫文秀認為,要加強對法官的培訓力度,既要讓每一位法官樹立起職業榮譽感,又要使每一位法官明確自身的工作職責,增強使命擔當的自覺性。此外,她還提出,修訂草案對法官激勵機制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如法官的職業保障等,這些內容是法官普遍關心的問題,希望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更充分地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
譚惠珠表示,草案中有兩個亮點:一是第27條規定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二是第61條第2款提出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另行’兩個字是新加的,表示國家可以更靈活地調整法官的薪金和待遇,這是香港代表們一直希望內地法官可以得到的待遇。”她說道,“司法人員是維護法制的核心工作人員,是贏取人民對社會公義的信心、對黨和政府支持的重要隊伍,理應受到器重。”
嚴以新委員建議在草案第59條后增加條款:“法官因履行職務致使其家庭財產和住所受到損失,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依法保障法官權益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要保障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但修訂草案中只有關于人身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規定,而法官的財產權同樣應該受到特別保護,因此建議在《法官法》中配合該規定,增設有關保護法官財產權的相關規定。
細遴選,調年齡
《法官法》草案第15條規定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昨天我和一個擔任省級法院的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法學專家談到這個問題,他說他擔任遴選委員會的委員兩年了,但從來沒有通知他開過會,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名存實亡。”王明雯說道,“草案對遴選委員會只規定了四款,但是內容都非常簡略”,她建議對這一條進行細化,對遴選委員會的職權、作用、工作程序等要作明確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高莉建議對于法官的遴選條件增加兩句話:“對于具備碩士、博士學歷者,其擔任法官所需的法律工作的年限可相應縮短,以吸引高學歷人才進入法院系統工作。”
李士強建議調整對法官任職年齡年滿23周歲的規定,“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閱歷應當成為擔當法官的條件之一。”
“關于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年齡的問題,現在規定都是23歲。但是陪審員卻是規定28歲。”蘇澤林說道,“按理說法官、檢察官的年齡應該更高一些,除了要有專業知識以外還要有經驗積累。實際上23歲是不可能當法官、檢察官的,因為還要有五年工作經歷,如果我們在法律里面把它的標準提高一點,也能夠滿足社會心理需求。”
董中原委員建議將草案第11條第2項“年滿二十三周歲”修改為“年滿二十七周歲”。他表示,鑒于法官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重要性,法官需要具有很高的專業素養、工作經驗和人生歷練,法官的任職條件也規定了本科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年齡是心智成熟的基本標志,按照達到本科以上的學歷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的要求,其年齡通常會在27周歲以上,對照公證員法規定的公證員的任職年齡為25周歲以上,法官任職年齡規定為23周歲顯然太低了,因此將擔任法官的年齡條件確定為年滿27周歲比較適宜。”董中原說道。(原標題為《法官法首次大修有哪些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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