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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女性凍卵案”一審敗訴:單身女性生育權該如何合理保護?
7月22日,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當事人徐棗棗收到一審判決書,法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徐棗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經過將近四年的時間,她已不再以個人的勝訴或敗訴來衡量凍卵案,而是越來越把它當作一個關乎單身女性生育權的社會議題。“有人留言給我:感謝你為‘我們’做的事情。我讀完感動得不行。”徐棗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第一次開庭后,凍卵案受到關注。網友們的鼓勵和支持成為了她上訴的巨大動力。
2018年12月,30歲的徐棗棗向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尋求凍卵服務,卻被醫院以其單身身份及非醫療目的為由拒絕。隨即,徐棗棗以“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由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其提供凍卵服務。
2019年12月23日,備受關注的“國內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在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首次開庭審理,引發社會強烈討論。
2021年9月17日,凍卵案第二次開庭審理,2個多小時的庭審時間過去,法院最終沒有當庭宣判。
2022年7月29日,徐棗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最遲,她會在下周前上訴。
7月28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辦“單身女性凍卵第一案”線上研討會,邀請來自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湖南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公共衛生治理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處的專家、學者,對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進行法律探討,探尋單身女性生育權的合理保護。
徐棗棗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能啟動學界專家參與討論,十分重要。

2019年,徐棗棗接受媒體采訪。
法律探討:
凍卵案一審判決引用法律依據引爭議
專家稱或需對兩部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婦產醫院在庭審抗辯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兩部行政法規。
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兩部規范性文件將作為單身婦女的徐棗棗拒于凍卵的門外。
北京協和醫院生殖中心醫生鄧成艷醫生指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目前無高位階法律對凍卵等問題予以規定的情況下,應該遵守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這也符合《民法典》第1009條。”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宋華琳則對此有不同看法。宋華琳指出,《民法典》第143條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賦予了自然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作為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文件,限制了對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事實上已經違反了《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若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進行規范審查,可以得出其對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限制不具有規范效力。”宋華琳說道。
同樣,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石佳友指出,解決本案所涉及問題的終極路徑,可能需要向立法機關提出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
反對聲音:
不婚憂慮 身體傷害 冷凍卵子或出現商業化隱患
有協和醫學院教授不鼓勵為推遲生育而凍卵
華東政法大學公共衛生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孫煜華表示,目前,凍卵案在倫理上的憂慮主要在于可能導致不婚,這種擔憂是結合現有家庭結構等因素作出的考慮。而在法學視角下,或許需要通過社會調查等途徑來了解公眾的接受度,并考慮對于凍卵技術的管理缺位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
此外,對單身女性凍卵的反對聲音更多來自醫學領域。
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倫理與法律學系主任睢素利則對社會原因引起的單身女性凍卵需求提出了醫學健康方面的警示。
“女性取卵會給身體帶來一定程度傷害,社會原因凍卵會增加風險;卵子復蘇后臨床妊娠率不穩定,此時女性也會成為高齡產婦,受孕存在困難,保存生育力的期望可能無法實現。”睢素利說道。同時,她也對冷凍卵子可能面臨商業化的情況表示擔憂,認為為推遲生育而凍卵不應該受到鼓勵。

荷蘭阿姆斯特丹,技術人員打開裝著女性冷凍卵子的容器。視覺中國 資料圖
“凍卵的目的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實現生育。輔助生殖最重要的原則是保護后代。現有研究數據表明,相較于正常妊娠生育的孩子,通過試管嬰兒手段生育的孩子可能更早出現老年化的疾病,這些疾病與體外培養胚胎是存在一定關系的。因而,從安全性角度而言,輔助生殖技術一定要限制使用。” 北京協和醫院生殖中心醫生鄧成艷說道。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張迪表示,凍卵的核心爭議在于是否應當開放社會原因的凍卵。支持觀點認為凍卵是對女性的賦權,促進生殖自由和性別平等,否定觀點則認為凍卵可能使女性失權。因為凍卵客觀上可能難以實現延遲生育目的,甚至會轉變為一種道德責任與被迫選擇,削弱女性自主性,此外還會導致商業化難題。
張迪認為,應首先開放醫學原因的凍卵,只有充分獲得社會原因凍卵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據且具備完善的商業化監管體系下,方可考慮開放社會原因的凍卵。與此同時,還需完善就業、嬰兒照護等配套制度。
支持聲音:
民法典賦予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由
倫理學法學專家為單身女性凍卵進行辯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與道德建設研究中心生命倫理研究所所長邱仁宗教授認為單身女性要求凍卵能夠得到倫理學辯護,而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實際侵害了女性身體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邱仁宗教授指出,女性基于醫學理由和非醫學理由要求凍卵并無道德意義上的區別。
邱仁宗認為,非醫學理由(例如基于事業等因素的考量)凍卵是未婚女性基于身體權和生育權非常合理的訴求。“在分析非醫學理由凍卵可能存在的傷害后,可以發現這對他人和社會并無傷害,故傷害論證不能成立。”邱仁宗說道。

徐棗棗。圖據網絡
石佳友認為應區分凍卵和輔助生殖技術,凍卵不一定會直接導向輔助生殖技術,單身和已婚女性受到的凍卵技術風險沒有區別。“盡管需要區分醫學原因和社會原因凍卵,但如果完全剝奪當事人對于社會原因凍卵的選擇,這種立場值得商榷。”
宋華琳指出,本案涉及行政規制與個人自由的關系。“成年人應該知曉什么最符合自己的利益,應該有選擇如何生活的自由。”宋華琳說道。
“我期待創造一個討論女性生育權議題的機會,在這三年多的時間里,我覺得這一部分的訴求可能基本達到了。同時我也希望能向大眾展現一個單身、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她對自己的人生是有規劃的、是負責任的、是主動的,這是成熟的一個計劃。”徐棗棗對紅星新聞記者說道。
(原標題為《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一審敗訴后的法律思考:單身女性生育權該如何合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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