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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要矛盾新認識與法治中國建設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教授
2017-12-26 11:43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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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報告對新的社會主要矛盾的表述大幅度拓展了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空間。圖為2017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新華社 資料圖

中共十九大報告在對“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做總結時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此后,報告在規劃“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第六部分還提出,要“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執政黨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的認識成果,是今后制定法治中國建設基本方針和長遠戰略的重要依據,因而必將對法治中國建設產生深遠影響。考慮到這一點,筆者特撰此文,就兩者的關系做初步探討。

一、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認識同法治中國建設的關聯

社會主要矛盾是基本國情之一,屬客觀世界范疇,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雖然人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用自己的行為對它施加一定的影響。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評估結論屬于主觀世界的范疇,是人面對客觀世界并加以認識的結論。一個國家的執政黨對本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評估結論,集中反映了執政者對本國基本情況的把握,因而必定會成為執政者施政的思想基礎,包括制定經濟、政治、社會乃至對外政策的思想基礎。

從法學角度看,對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認識,也必然成為執政黨現在和將來一個很長時期內看待和處理法治中國建設的思想基礎。從十九大報告論述法治中國建設的結構安排和上下文看,法治中國的內容可以說就是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上,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同時推進。簡言之,法治中國建設同十九大報告給予了更多論述的民主法治建設,是用以描述同一進程的兩個不同術語。

既然是人的認識,那么很顯然,一國執政黨對本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評估結論,就必然會有符合實際、比較符合實際與不太符合實際乃至很不符合實際之分。因而,執政者看待民主法治建設之地位與作用的態度,自然也因此而有程度不等的差異,甚至可能根本不同。征諸中國的實際,凡執政黨對社會主要矛盾做出了比較符合實際的評估的時期,民主法治建設就較為有成效,反之則遭受重大挫折

這里不妨簡要回顧一下執政黨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認識同我國民主法治建設之間大體的對應關系。按毛澤東《矛盾論》的觀點,解決任何問題都要抓主要矛盾,所以一事當前,首先要找主要矛盾,治國理政也一樣。這是執政黨往往從確定社會主要矛盾入手制定宏觀方針政策的理論背景。

1956年的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首次對社會主要矛盾做了表述,明確提出:“我們國內的主要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建立先進的工業國的要求同落后的農業國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經濟文化的迅速發展的需求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后來的社會發展狀況證明,當時的這個估計是比較符合實際的。

可惜后來在1962年9月的八屆十中全會上,毛澤東“把社會主義社會中一定范圍內存在的階級斗爭擴大化和絕對化,發展了他在1957年反右派斗爭以后提出的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的觀點”。這樣一來,全國的中心工作在邏輯上和實際上都變成了以階級斗爭為綱。

在特定意義上可以說,1982憲法和1979年前后幾部重要的基本法律的問世,都是改革開放初期執政黨對我國社會基本矛盾的認識回歸八大相關提法這一理論轉變的民主法治實踐結果。1978年底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全黨工作的著重點和全國人民的注意力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這里沒有提到社會主要矛盾,但實際上這一決定只能以下列認識為理論前提:階級矛盾不是社會主要矛盾,社會主要矛盾仍然是中共八大認定的“人民對于經濟文化的迅速發展的需求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

1981年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正式肯定了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認識。這個決議認定: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以后,階級斗爭已經不是主要矛盾。“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樣一來,不僅經濟建設有了理論依托,民主法治建設也有了理論依托,盡管民主法治建設相對于經濟建設處于較次要的地位。可以說1982憲法和1979年前后幾部重要的基本法律都是依托這個新提法產生的。

自1981年十一屆六中全會以來,直到十七大、十八大,執政黨對我國社會基本矛盾的估計,都維持了原來的認識,保證了民主法治建設正常進行的基礎性條件。

十七大報告的相應表述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但也同時承認由于“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從生產力到生產關系、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筑都發生了意義深遠的重大變化”,出現了新階段的“階段性特征”。十八大報告維持了十七大報告關于“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的估計。

與上述理論背景相適應,這期間民主法治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其集中表現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和其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以及2013年12月, 在保障人權、尊重法治的價值取向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二、從法治中國建設的需要看重估社會主要矛盾的必要性

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認識既然屬于主觀世界的范疇,那么,它正確與否就不是由它本身決定的,而是取決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觀對象現存的真實狀況。能夠準確或比較準確反映客觀對象現存的真實狀況,它就是準確或比較準確的,反之則是不準確或不太準確的。

作為我們面對的客觀世界,社會是發展變化的,社會主要矛盾也在發展變化。所以,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評估結論必須隨著現實社會矛盾狀況的變化而變化。不過,從絕對意義上說,社會現實的矛盾狀況處在永不間斷的變化過程中,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評估結論不可能也沒必要不斷隨之做微調。所以,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評估,只能在忽略微小、較小變化的情況下做比較宏觀、定性的評價。但是,如果社會現實矛盾狀況因為量的積累等因素較評估時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就應該進行重新評估,修正原有的評估結論。否則就會出現一個評估者保守、原有評估結論落后過時的問題。

今日重估社會主要矛盾實屬必然。盡管具體表述方式不同,中間也有過曲折,但迄十九大為止,執政黨數十年來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正式估計或認定,一直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種估計或認定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也許沒多少人有疑問,到了21世紀的頭一個十年之后,心中存疑的人就多了起來。

這很自然,因為,一方面,執政黨重申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但同時各種數據又在顯示,我國經濟文化建設取得了快速和極其巨大的成就。可以看幾組有指標性意義的數據:1978年國內人均生產總值是385元,到2016年增加到53,980元;1979年,我國全年國民總收入值為3,370億元,到2016年躍升到742,352億元。扣除物價因素,這種增長速度和規模是非常驚人的。更何況,按不變價格計算的國內生產總值也很清楚:1978年為3,590億元,到2015已經躍升為603,212億元。

面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有一定受教育程度的人的頭腦中幾乎都難免形成類似下面這樣的問題:我們的經濟如此高速、持續地發展了三四十年,難道仍不能較大幅度緩解或改變原有的社會主要矛盾?這樣思考問題可能只是基于直觀感受,但確實是有些事實根據的。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深感中共十九大報告的回答是及時、必要和實事求是的。之所以做這樣的判斷,最根本的理由,當然是原來數十年堅持的“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的表述,已經不大符合中國當今的現實情況,因而有些過時,有些落后了;按實事求是的精神,應該調整

具體地說,從民主法治建設角度看,對社會主要矛盾的原有表述不大符合中國當今現實情況的主要表現是:

其一,原有表述僅承認人民有物質文化需要,這只適用于社會生產非常落后的情況。在物質非常匱乏的年代,如我國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初期,吃飯、穿衣、出行、居住條件極差,絕大多數人的首要期待就是撈個溫飽,有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超越溫飽的期待不太現實。此時,只關注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順理成章,但走過了這個階段,原有的做法就顯得片面了。而且社會生產愈發展,原有做法愈顯得片面,愈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愈顯得不合時宜。

其二,人民的需要是多層次、多方面的,原有表述未能包含物質文化需要之外的需要。根據十九大報告,人民的需要可分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多方面的需要。應該承認,在經濟發展水平很低的情況下,國家或社會只能考慮滿足人民經濟文化方面的基本需要,其他需要總體看來都屬于國家或社會無力提供財力予以滿足甚至無暇考慮的需要,其中就包括公民在政治方面或參與民主法治進程方面的需要。

但是,現今“我國穩定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總體上實現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至此,許多原來總體上無滿足可能的需要,如今已經成為有效需要,必須予以正視。

其三,原有表述僅承認社會生產落后,沒有顧及其他方面落后或發展不充分的狀況,尤其是政治文明或民主法治方面發展不充分的狀況。僅關注社會生產落后或社會生產發展不充分是不夠的,從政治角度看至少還有民主、法治發展不充分的問題。在這方面,1982年憲法和同年的中共十二大黨章都沒有顧及到,但2002年中共十六大黨章增添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容,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也在憲法序言中增加了“推動政治文明”建設的內容。但原有表述社會主要矛盾的文字,則數十年來一直沒有改進。因此,原有表述不僅按實事求是原則需要調整,按其與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協調一致的要求,也到了應該調整的時候了。

其四,僅反映了對落后是缺憾的認識,未能反映對其他缺憾的認識,尤其是未能反映各種發展不平衡也是缺憾的認識。社會生產也好,其他方面的發展也好,落后肯定是首要缺憾,但發展不平衡也是重要缺憾。不過,在普遍貧困落后的狀況下,發展不平衡的狀況雖然也存在,但通常涉及的領域不會太廣泛,程度不會太深,我國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初期的狀況大體就是這樣。但是,在進入21世紀后,尤其是進入2010年代后,我國發展不平衡問題就明顯突出起來了,可謂形成了多種發展不平衡并存的情況。

從法學角度看,除傳統的城鄉發展不平衡、東部與中西部發展不平衡外,特別應該關注的是政治與經濟發展不平衡、民主法治發展與經濟發展不平衡。在民主法治建設內部,也有諸多的不平衡,如國家權力保護與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不平衡,公民經濟權利保障與人身權利、政治權利、言論出版自由保障不平衡,黨政機關內部的權力義務配置不平衡,公共安全保護與人身自由保障不平衡,等等。

其五,社會生產落后已經不是突出缺憾,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更準確,愈是著眼于將來便愈是如此。較之三四十年前乃至十年前,“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顯著提高,社會生產能力在很多方面進入世界前列”。今天的狀況如果繼續用社會生產“落后”來描述,實在是過于謙虛了,所以,針對包括民主法治建設在內的各個方面改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來描述更符合實際、更準確。

當然,社會生產發展不充分的情況仍然存在,且發展不充分不限于社會生產方面,而是多方面的;不僅多方面有發展不充分問題,同時各方面也都存在發展不平衡問題。這樣看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比過去更全面、更符合當今實際情況。

這里要特別說明一下:在研究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中的人民的需要時,將上文論及的“有效需要”與缺乏必要物質條件保障的愿望或欲望加以區分十分必要。

我們可以把缺乏客觀物質條件支撐的愿望或欲望視為無效需要。這里所謂有效需要,是筆者比照經濟學術語“有效需求”而提出的一個法學概念。有效需要指權利總供給和權利總需要相等時的總需要。法學上的有效需要不僅指國民(政治上表現為人民,法律生活實踐中只能表現為全體公民里的大多數)獲取權利的愿望或欲望,還在同等程度上關注社會或國家對這些愿望或欲望之實現能夠提供支撐的物質條件。國民的愿望或欲求雖然多種多樣、永無止境,但法律以確認權利的形式滿足這些愿望或欲求時必須考慮和根據現實的物質條件。所以,法學上的有效需要不僅關注國民的愿望或欲求,同時也意指支持它們得以實現的相應物質條件或實際保障能力。

原有的社會主要矛盾表述方式,已不能正確反映今日有效需要大幅增長的狀況,所以,十九大報告采用新的表述方式取代原有表述方式可謂正當其時。

三、社會主要矛盾新表述所拓展的法治中國建設空間

在這方面,筆者的基本評估是,十九大報告對新的社會主要矛盾的表述大幅度拓展了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空間。對社會主要矛盾的表述,相對于“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十九大報告中“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包含的民主法治空間要大得多。

要證明上述論點,得先從什么是美好生活說起。“美好生活”這四個字說起來輕松,但要確定其具體內容并不容易。這是因為,各個論說者的社會角色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距離遠近不同、價值標準不同、個人偏好不同,如此等等。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他們追求的最美好社會是有過描述的。他們談這個問題雖從階級角度切入,但落腳卻是在人的自由發展。這方面,他們最經典的說法是:“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可見,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是從人的自由發展或人的解放角度描述他們的美好社會愿景的,其中關鍵的指標首先是“每個人的自由發展”,然后才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當然,“一切人的自由發展”是我們的最終目標。今天,我們還沒有材料和根據來具體描述“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社會是個什么狀況。

我們還要認識發展的中期目標。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在繼續推動發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大力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更好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這些論述,似乎可以說,我們的中期發展目標是全民共同富裕基礎上的人的全面發展。達到這個目標的歷程肯定是漫長的,因為它不僅是一個經濟狀況,而是人本身的發展狀況。或許,我們對進入那個時期的經濟狀況可以有些描述,但對于那時的政治文明,今天也是十分難以想象的。

所以,對新時期的法治中國建設空間,我們今天真正有條件討論的,只是這個時期的開始階段,即今后一二十年里民主、法治建設的內容。由于民主、法治建設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的討論最好從對美好生活的認識開始。為深入認識美好生活,我們不妨先看看歷史上學術界曾經有過的對美好生活的討論。

經查閱比較,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Abraham Maslow,1908—1970)是談論美好生活最多的。馬斯洛的著名學說是需要(或需求)層次論,他把人的需要按從低級到高級的順序,區分為如下位階:(1)生理需要,這是一切需要中最優先的,其中首先是食物;(2)安全需要,基本指人身安全,防范對象是野獸、極端溫度、犯罪、襲擊、謀殺和專制威脅;(3)愛的需要,指愛、情感和心理歸屬;(4)尊重的需要,指需要穩定、牢固的地位,希望別人的高度評價,需要自尊、自重或為他人所尊重;(5)自我實現的需要,指在自愿的基礎上,在社會上擔任什么角色就能干什么事,人盡其才,這叫自我實現。

馬斯洛是在需求層次論基礎上展開美好生活論述的。他說:“我相信,容易理解的是,進入我稱之為‘美好生活’定向過程的人是一個有創造力的人”,“我愿提及的最后一個涵義是,這一在美好生活中生活的過程和我們大多數人發現自己所處的有限生活情境相比較,包含著范圍更廣也更新的豐富內容。參與這一過程意味著一個人處在經常擔驚受怕又經常深感滿意的更敏感的生活經驗中。這種經驗帶有更大范圍、更多種類和更豐富的內涵”。

馬斯洛也看重幸福、滿意、愉快、享樂等因素對美好生活的意義,但他最看重的是更高層次需要的滿足,其中既有自我實現,也要自身參與其中。他說:“極其令人興奮的人世間的事情是,當個人取得內在的自由時,他就會選擇這一形成過程作為美好的生活。”馬斯洛的這種看法與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經典見解比較接近,不知是因為前者受后者的影響所致,還是在某種程度上偶然殊途同歸。

十九大報告本身沒有具體描述美好生活的內容構成,但從報告的有關論述中我們可以大致確定美好深化包括的方面。

報告寫道:在新時代,“我國穩定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總體上實現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我們要在繼續推動發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大力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更好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這就表明,美好生活包括在經濟(物質)、文化、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生態、環境等十個方面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基本發展方向是“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在以上十個方面中,直接表現為民主法治建設內容的就有四個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其他六個方面也同民主法治建設有密切聯系,存在著建設內容相互交錯的關系。

十九大報告對新的社會主要矛盾的表述對法治中國建設的擴展,主要表現在它從邏輯和常理上將迄今還未來得及著手進行的一些民主法治內容納入了建設范圍,其中有些或許還會較早提上議事日程,如十九大報告本身已經提出來的一些民主法治建設目標,推進合憲性審查是其中很引人注目的一個。

新的社會主要矛盾的表述對法治中國建設的擴容作用,還在于超越了此前將需要限定在“物質文化”范圍內的表述,把正當需要擴大到了“美好生活”這個形式和內容都比從前豐富得多的范圍。顯然,“美好生活需要”不僅包括物質文化需要,還包括更廣泛的需要,其中民主、法治當然占有很重的分量

毋庸諱言,社會主要矛盾的表述能夠擴展的民主法治建設新內容是寬廣豐富的,今天只是我們還難以一一具體列舉。但其中有些內容,基于現有事實和資料,還是可以想象的,如縮小民主、法治發展與經濟發展的落差,提升各級人大代表直選的層級直到全國人大代表直選,在人大代表直選中引入一定的競爭性,逐步實現公職人員及其家屬的財產申報和向全社會公示,按照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對基本權利實行重點不同的保護,等等。

四、法治中國建設為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擴展的內容

在已成過去的歷史時期,執政黨基本只考慮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而民主法治建設不可能直接進行物質文化產品生產,因而在發展過程中只能做配角。在新的歷史時期,發展目標調整為“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情況就大為不同了,民主法治狀態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必備要素。

筆者個人研判,在新的歷史時期,法治中國建設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謀略,應該是按新的時代要求調整和處理好幾對基礎性要素之間的關系。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努力謀平衡、重質量、求精準。其中所謂調整,主要指調整有關要素的相對地位和權重。需要調整和處理好的基礎性要素之間的關系有如下數對,容筆者一一簡要評估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對它們的影響:

其一,調整經濟建設與民主法治建設的關系。原來的社會主要矛盾的雙方分別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會生產”。在這個邏輯下,解決問題的唯一出路必然和只能是提高社會生產力、生產更多物質文化產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民主法治沒有納入直接考慮的范圍,要考慮也只會作為相關因素入圍。新時代要滿足的是“美好生活需要”,情況不同了:一方面,美好生活的基礎是美好物質生活,因而仍然要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另一方面,用“美好生活需要”取代“物質文化需要”,淡化了“物質文化需要”,相對就提升了民主法治這類需要的分量,讓它們兩者看起來在邏輯上不分仲伯。這就為民主法治建設和政治法律體制改革撐開了比從前更大的空間。

其二,擺正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的關系。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密切相關,同時又是有區別的。但長期以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涉及的權界事實上不明顯。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就說過:“過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過幾次權,但每次都沒有涉及到黨同政府、經濟組織、群眾團體等等之間如何劃分職權范圍的問題。”他還說,“今后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都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討論、決定和發布文件,不再由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發指示、作決定。”

當然,他這里說的主要是黨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其實,黨委與人大之間的權力關系模糊更具有法學上的典型性。這類問題迄今沒有處理好,有賴于我們在新時代繼續探討解決之道,主要是要劃定權界和比例均衡。人民當家作主不能僅僅表現為各項公共事務在人大或其常委會簡單走程序。如果說,在原有的社會主要矛盾背景下,民眾最重視的往往是物質文化產品方面的獲得感,那么,在物質文化產品需要已經得到較好滿足的新時代,民眾參與利益分配過程的愿望一定會更強烈。僅僅被動地獲得沒有足夠尊嚴,也難以保證自己所得部分的公平性,因此,在新時代,民眾對參與感的需求將大幅提升。

其三,理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認識和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實際上就是認識和處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十九大報告要求“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這非常必要。但要兼顧不同正當原則的拉扯,平衡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卻是一項需要運用深邃學理和高超技巧才能完成的治國工程。

之所以這樣說,是我們在這樣做的時候,必須同時考慮如下情況:法律與道德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準則,法律是國家制定和以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注重外在強制;“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所以,道德是社會自發形成并依賴人的內心約束和社會輿論等壓力貫徹的行為規則;以德治國不是由國家或準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制定和執行道德;法律與道德可以相互轉化,將道德規則轉化為法律規則可稱為道德的法律化,將法律規則還原為道德規則可稱為法律的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會減少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超過必要限度會使公權力組織顯得過分苛嚴;法律道德化等于國家放棄對個人相應行為的約束,一旦過度可能造成相應程度的無政府狀態。

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都有依法定程序轉化和超越法定程序轉化兩種形式,而我國處理這方面問題長期顯露的是一種偏離法治要求的趨勢,是道德超越法定程序的法律化。通俗地說,就是公權力、準公權力機構超越憲法法律運用道德,執行道德。形成法治秩序和逐步擴大權利和自由,是美好生活的一個重要內容,因此,新時代在道德與法律關系方面的應有發展方向,是在較嚴格區分道德與法律的前提下,增進法律的道德化,減少道德的法律化,并杜絕公權力組織超越法定程序的道德法律化行為。

其四,直面法治與人治關系的現狀及其走向。法治的基本要素有兩個,即民主地立法和法律至上,其中法律首先是憲法。法治的要求通俗地說就是法律成為沉默的國王,即遇事該怎么做、遇糾紛怎么解決,都查找法律的相關規定,按規定辦,不靠開會、講話、做批示、發文件。人治的表現是統治者成為會說話的法律,以言代法;雖然同時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做辦事的參考或僅有第二位的意義。

確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有利于促進法治要素的逐步增長和人治要素的逐漸減少。中國傳統上是人治國家、人治社會,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任重道遠,建成少說還得花費好幾十年、幾代人的努力。確認新的社會主要矛盾的一個重要理論意義在于,此舉將法治納入了美好生活要素體系,同時排斥了人治要素。

其五,按法治原則處置憲法法律與黨章黨紀的關系。憲法法律與執政黨的黨章黨紀,是層級和性質不同的兩套社會規則體系,它們之間發生交集,是因為它們同時約束一部分人(公民中的黨員)的行為。處理好憲法法律與黨章黨紀的關系,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筆者相信,隨著法治中國建設的深入,按法治原則處置憲法法律與黨章(或黨綱)黨紀的關系的課題,將會顯得日益重要,今應未雨綢繆,早做研究規劃。在這個過程中,毫無疑問,我國《憲法》序言最后自然段關于各政黨“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的規定和憲法第五條的下列規定是兩者協調一致的基礎:“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在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深刻變化的條件下,法治中國建設重新審視上述五對要素之間的關系,主要還只是涉及面上要顧及的問題。但新時代的法治中國建設僅顧及面上的要求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幾個關注重點:

首要的是謀平衡,即謀求民主法治建設與經濟建設相對平衡的發展。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我國集中力量搞經濟建設,民主法治建設方面欠債已較多。這有多方面的表現,例如,基本權利保障偏重生存權,不太重視其他權利;人大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環節是選舉制度,但人大代表選舉還停留在以間接選舉為主的水平;由于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缺乏必要競爭,致使各級人大代議功能缺乏;等等。在這些方面,新時代的民主法治建設包括基本權利保障水平應該跟上經濟發展水平。

其次是重質量,即民主法治建設須穩扎穩打,實效好。過去幾十年,民主法治建設的舉措,由于沒有經驗和倉促行事,鋪攤子、趕進度,只求做過了,不求效果好,未經周詳論證就草率上馬,或遇到困難半途而廢等等情況,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這類不便詳細列舉實例的情況,只要主事機構允許事前進行公開而充分的討論,今后完全可以杜絕或減少。

最后,在民主法治建設領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應該分層次、求精準。具體地說,就是應針對具體人群的具體需要,分層次、有針對性、重實效,具體問題具體對待。譬如,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國際大都市、大中城市和農村,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腦力勞動者中的專職研究人員,如此等等。這些人群對美好生活的首要期待其實是差異很大的:一般說來,低收入人群最需要的是增加經濟收入,高收入人群肯定會把收入看得淡一點;一個中高收入者,如果他/她是專職研究人員,其優先關注的可能是言論出版自由;如果他/她收入不低,一家人在大城市有房但戶籍不在居住地,其優先關注的可能是兒童在當地的平等受教育權。之所以如此,僅僅是因為他們的職業活動或生存條件與這項自由或權利聯系最密切。

總之,中共十九大報告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表述,不僅極大擴充了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空間,也在同樣程度上擴充了民主法治建設研究人員可以想象和馳騁的空間。對我們法學研究人員來說,這一新表述可謂解放思想的重要動力。

(本文原刊于《法學》2017年第12期,原題:“社會主要矛盾與法治中國建設的關聯”。略去注釋,正文經重新編輯,有刪節。經作者審定并授權刊用。)

    校對: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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