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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一審:我國擬設立兩級遴選委員會

12月22日,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兩部修訂草案分別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任職;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法官法于1995年頒布實施,并于2001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改,二十多年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司法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建立在法官法基礎上的法官隊伍在職業素養、管理模式、職業保障等方面已經難以適應司法審判工作新要求,修改法官法是適應司法審判工作新的發展變化,推進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客觀需要。
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內容,規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另外,草案還規定了法官逐級遴選制度。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遴選。
據此,草案規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層法院任職。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下兩級人民法院范圍內遴選法官。
同時,草案還針對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設置了不同的審判經歷要求,規定:中級、高級人民法院遴選法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選職位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人民法院遴選法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選職位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也做出了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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