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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任職學歷條件擬提高:本科畢業改為全日制本科畢業
12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修訂草案,擬將目前法官、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由“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提高為“全日制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此外,對放寬地區的學歷條件,也由“高等學校法律專科”提高到“高等學校本科”。
院長、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
現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均于1995年2月通過,并于2001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改。
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學歷條件修改是修訂草案中比較受關注的一點。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學歷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適用該規定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審核確定,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如湖南高院官網曾于2015年3月發布一則通知,列出了湖南省符合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42個縣名單,其中包括株洲市的茶陵縣、炎陵縣,衡陽市的衡山縣、祁東縣等。
兩部修訂草案均提高了任職的學歷條件,改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此外,對放寬地區的學歷條件,兩部修訂草案均取消“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的規定,改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取消現行法官法中關于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目前法律大專學歷報名和通過人數均較少。”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最高法院院長周強舉了2016年的例子,他說法律大專學歷報名人數為15452人,占2.6%,通過人數為1031人,只占1.3%。他認為,將學歷條件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專業,既有效解決了放寬地區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又符合加強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要求。
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說,這主要考慮是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不斷發展,具備大學本科學歷的學生,尤其是政法學院校畢業生不斷增加,提高初任檢察官學歷條件有了很好的基礎,且目前檢察官隊伍中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絕大多數。這樣規定也與《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中有關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學歷要求相符。
法官、檢察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兼職
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周強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根據從嚴管理隊伍的需要,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草案對法官任職回避的情形作了修改,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在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也作了類似如上的修改。
為落實從嚴管理干部精神,兩部修訂草案均借鑒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分別增加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兼職。
此外,兩部修訂草案均規定,法官、檢察官經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校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暴力侵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從嚴懲處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此,兩部修訂草案均設專章,對法官、檢察官的保障予以規定。
法官法修訂草案規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草案還明確了“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調離崗位”的情形: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按規定實行干部交流的;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因違法違紀不適合在審判崗位工作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職權,草案規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并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針對近年發生的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強化了對法官及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規定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在辦理案件中,法官及其近親屬面臨人身危險的,應當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也作了類似如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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