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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二審:合作社可向公司等企業投資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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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增加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017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修訂草案。期間,一些地方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資、從事農產品深加工以及其他產品進入超市銷售等方面存在諸多限制,建議法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增加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增加可向公司等企業投資的規定。
修訂草案一審稿對合作社成員除名的情形作了規定,包括“違反本法規定的事項”、“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其他危害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不過,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成員的除名應當由章程規定為宜;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有些除名的情形規定過嚴,建議對除名應當慎重。
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采納上述建議,將除名的情形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在合作社登記方面,相比修訂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對那些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合作社,降低了罰款力度,由“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改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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