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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波瀾不驚后有什么驚人的意義?

2017年12月19日,我國行政訴訟歷史中又樹立起了一座里程碑——在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中,被上訴方中國證監會由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
該案是首例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波瀾不驚的進步縮影
行政訴訟,俗稱為“民告官”,是幫助民眾維護自身權益、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設計,是化解“官”民矛盾的有效機制,但長期以來存在著兩個問題:
一個是“告官難”,第二個是“告官不見官”。
“告官難”體現在有些地方的法院人為設置訴訟門檻,老百姓立不了案,行政訴訟是立案難的“重災區”。許多矛盾得不到司法救濟的途徑,就好像在法治的高速路口設置了路障,堵車越來越嚴重,司機越來越暴躁。
“告官不見官”則是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見不到被告單位的負責人,矛盾糾紛很難化解。原告往往會認為自己的問題得不到足夠的重視,自己得不到尊重,本來可以化解的糾紛為了“爭一口氣”而變得難以調和。
可能很少有人會注意到這個巧合,2015年5月1日,有兩個重要的法律法規“上線”,一個是針對立案難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另一個就是把行政負責人出庭列為硬性要求的《行政訴訟法》。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出臺新規并不意味著問題一夜間就得到解決,但變化卻實實在在地發生在身旁。
破解立案難的效果很快從數字上得到了體現。當月,“民告官”案件就同比上升221%,2015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的數量增長了59.2%。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雖然沒有全國的統計數字,但從媒體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其中的變化:從鄉長、縣長出庭應訴是“爆炸性新聞”,到市長、廳長出庭變得不再新鮮,直到今天部級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履行自己的義務已經成為了常態。
長安君注意到一個細節,在網上搜索這條“全國首例”的新聞,只有165篇,在當今信息爆炸的輿論場上,這個數字顯得波瀾不驚——
反常才是吸引眼球的新聞,而常態不是,這個沒有獲得足夠關注的新聞,反而成為了社會進步和成熟的縮影。
自覺把權力裝進法治的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說:“依法治國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國,關鍵在于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法治是權力的邊界。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項權力都在法治軌道上運行,這也是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
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應訴,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既是對民眾權益的重視,也是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更多的則是反映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觀念的進步,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成效——自覺把權力放進法治的籠子。
在“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見官”是導致民眾產生諸多不滿的十分重要的原因,因為這種“不聞不問”的態度往往會體現一些政府官員對于權力的誤解,折射出有權者對于民眾的傲慢。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不管是“民”還是“官”,法律面前一律沒有特權,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按照規定積極出庭應訴,不僅可能加劇與民眾的對立沖突,也會傷及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在實踐中,往往由于行政負責人缺席庭審,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員無法“拍板”,以致錯過化解矛盾的最佳時機。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全面掌握案情,準確把握矛盾焦點,進而充分調動行政資源促成爭議實質性化解。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把爭議講在明處,有理擺在庭上,能有效減少群眾不必要的猜疑,樹立政府勇于擔當的正面形象,營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圍。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每一次庭審都是一次生動的法制課,在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能夠接觸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時總結管理中的經驗教訓,規范權力運行。
長安君想特別提出的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是一個孤立的指標。它是行政訴訟中有機的一部分:
它就像一個重要的零件,單獨把它拆出來其實并沒有什么用處,而把它放在整個機體當中,才能讓行政訴訟發揮出最大的功效——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全國首次”最大的意義在哪里?
在本案中,黃煒作為證監會出庭應訴人,在庭審中提出了專業的答辯意見,并表達出證監會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捍衛證券市場法律實施,對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的態度。
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在庭審中做“透明人”,這是“全國首次”作出的最好示范。
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開展,在緩解了“告官不見官”等現象的情況下,出現了“出庭不出聲”、答非所問、照本宣科等新問題。
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法院查明案情。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根本意義,并不在于要求其出庭作秀,也不在于不情不愿地完成考核任務,而在于倒逼行政機關積極應訴,認真對待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訴求。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能只做“木偶人”,不僅要“出庭”,更要“出聲”“出效果”,做到與行政相對人在法庭上辨法析理,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才能通過法治推動下的公平正義縮短“民”與“官”之間的距離,進而通過司法監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打造法治型政府。
中央部委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應訴,是幾年來推動行政訴訟改革的一顆“碩果”,希望在這樣的示范作用帶動下,全國各地行政機關負責人更加積極的、有準備的出庭應訴。
行政權力和人民權利在行政訴訟中互動,彰顯行政機關不回避矛盾、積極解決問題的法治政府形象,通過公開審判表明司法機關不偏袒行政機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地基打得深,樓才建得高。讓司法公信力和政府公信力在互動中同時得到提升,共筑法治大廈堅實的基礎,這是“全國首次”最大的意義所在。
(原文題為《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波瀾不驚后有什么驚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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