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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仙湖禁泳”被指缺乏明確上位法依據,修改草案刪除爭議條款
撫仙湖還禁游泳嗎?
據云南玉溪市政府網站消息,7月19日,《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文稿起草工作專班公布了《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聽證會報告。
聽證會上,23位聽證代表圍繞熱點問題進行了發言,提出了53條意見和建議。其中有代表提出,關于撫仙湖禁泳事項,沒有明確的上位法依據,建議刪除或者劃定區域允許游泳。另外,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建設商品住宅”屬于“一刀切”政策,與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鼓勵田園綜合體、鄉村振興示范村建設,適度發展文旅農融合項目,按照城鎮規劃開展特色小鎮建設”內容矛盾,建議按特色小鎮建設標準允許30%房地產開發的要求進行修改等。
聽證會報告顯示,對聽證代表關于刪除禁泳事項的建議予以采納。已刪除《條例(草案)》中禁止游泳的條款。對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禁止建設商品住宅”不宜“一刀切”的建議予以采納。結合澄江生態移民搬遷實際情況,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商品住宅(原住民生態移民搬遷安置房除外)”
聽證會上,決策發言人對聽證代表提出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此次《條例(草案)》修改主要以撫仙湖“兩線”“三區”劃定方案及管控措施為參考,從起草至今已修改十幾稿,現在還在不斷完善。《條例(草案)》作為地方性法規,不可能“包羅萬象”,只能作概括性、方向性表述。《條例(草案)》需要結合當前實際及可以預見的長遠目標來制定,參照相對成熟的政策法規,一些階段性、臨時性的政策措施無法寫入條例。同時,根據省編辦“屬地管理、執法下沉”的指導方向明確體制機制,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于聽證代表提出的寶貴意見,《條例(草案)》起草組會認真研究,作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按程序上報。
今年6月公開《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生態保護核心區(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含孤山島)禁止露營、野炊、游泳,在核心區有露營、野炊、游泳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8年10月9日,在《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對禁泳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在撫仙湖水域禁止游泳的通告》,通告中明確了2018年10月20日24點00分起,在撫仙湖水域禁止游泳,即撫仙湖最高蓄水位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以下的區域。通告一出,意味著撫仙湖水域游泳將被禁止。
據《玉溪日報》相關報道,由于撫仙湖周邊尚未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長久以來,沿湖周邊群眾都把撫仙湖水作為生產生活用水主要來源。當時,沿湖周邊群眾到撫仙湖取水的情況仍然存在,每年取水量大約500萬立方米。因沿湖取水均為分散式取水,撫仙湖未劃分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而撫仙湖作為飲用水水源,保障群眾飲水安全是撫仙湖禁泳的首要考慮因素。當時,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副局長楊云華說:“考慮到撫仙湖仍承擔著沿湖周邊群眾的飲用水取水功能,為保障沿湖群眾的飲用水安全,有必要采取禁止入湖游泳的措施。”
報道還提到,隨著撫仙湖知名度的不斷提升,大量游客接踵而至,加之撫仙湖水質清冽,下湖游泳的人較多,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撫仙湖是斷陷式高原湖泊,由于特殊的地理環境,在撫仙湖內游泳安全系數很低。據不完全統計,在撫仙湖水域因游泳溺亡的事件每年少則發生10多起,多則幾十起,而游泳溺亡是撫仙湖水域安全的主要隱患之一。“為了保障廣大群眾和游客的人身安全,禁止游泳可以在源頭上遏制溺亡事件的發生。”楊云華補充道,這是撫仙湖禁泳的原因之一。
此外,由于撫仙湖是封閉的斷陷湖,理論換水周期長達250年,一旦污染,難以逆轉。“考慮到撫仙湖Ⅰ類水質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通過禁止游泳來減少人為污染,也是確保撫仙湖長期穩定保持Ⅰ類水質的需要。”楊云華當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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