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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被退市再告證監會,主席助理親自出庭應訴
A股首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在一審敗訴后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經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向相關方面核實,12月19日,欣泰電氣起訴證監會案在北京市高院開庭審理,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親自出庭應訴。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這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協會代表旁聽了庭審。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本次庭審主要圍繞以下三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關于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于證監會對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于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處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
黃煒在庭審中指出,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證監會責無旁貸。在本案中,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黃煒在庭審中重申并強調,一是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三是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中國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全面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黃煒是法學科班出身,長期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官網資料顯示,現年52歲的黃煒,江蘇宜興人,法學博士。1989年1月在司法部參加工作。1998年9月起先后任中國證監會稽查部綜合處處長,人事教育部組織處處長。2001年2月起歷任中國證監會人事教育部副主任、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黨委宣傳部副部長,法律部副主任(其間: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掛職任安徽省蕪湖市委常委、副市長),法律部主任,首席律師兼法律部主任。2015年2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
而欣泰電氣則是A股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
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證監會提交了IPO 申請;2012年7月3日,公司通過創業板發審會審核。2014年1月27日,欣泰電氣正式登陸創業板。
但是,在其上市短短一年半以后,證監會就于2015年7月14日展開立案調查,證實欣泰電氣不僅在上市申請文件中對相關財務數據做了虛假記載,而且在上市后披露的定期報告中也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2016年6月1日,欣泰電氣發公告稱,公司涉嫌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擬對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罰、罰款和市場禁入措施。
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暫停上市。欣泰電氣也在2016年7月5日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32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處以892萬元罰款,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欣泰電氣方面不服處罰結果,曾提出復議,但未能更改處罰結果。此后,欣泰電氣提出訴訟,要求證監會撤銷處罰決定,該案在2017年2月28日開庭審理,但之后的結果仍然沒有改變。
欣泰電氣自2017年7月17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5個月后的12月19日,欣泰電氣的第二次上訴在北京開庭。
此前,深圳證券交易所曾表示,欣泰電氣是創業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也是中國資本市場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詐發行具有違法行為不可糾正、影響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欣泰電氣將一退到底,無法重新上市。
附:證監會官網發布的《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二審開庭審理》全文: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一案,我會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欣泰電氣不服我會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我會勝訴。欣泰電氣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同志作為我會負責人出庭應訴。
我會在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致使其在向我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我會并獲得我會核準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溫德乙、劉明勝。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后繼續通過上述方式進行財務造假,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的事項,存在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溫德乙、劉明勝。同時,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從事上述兩項違法行為。
我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32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處以892萬元罰款,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庭審中主要圍繞以下三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關于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于我會對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于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處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
黃煒同志在庭審中指出,欣泰電氣向我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我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我會責無旁貸。在本案中,我會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黃煒同志在庭審中重申并強調,一是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三是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中國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全面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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