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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福島核事故,東電4名前高管被判賠償公司約13萬億日元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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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第一核電站 視覺中國 資料圖
日本東京一家法院7月13日裁定,東京電力公司4名前高級管理人員沒能阻止福島第一核電站輻射泄漏事故,須向東電合計賠償約13萬億日元(950億美元)。
東京地方法院在裁決中說,東電當年應對海嘯的措施“從根本上缺乏安全意識和責任感”。5名被告中,東電前會長勝俁恒久等4名前高管須承擔賠償責任,東電前常務董事小森明生無須賠償。
據共同社報道,這是法院首次裁定東電前高管對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負有賠償責任。東電發言人拒絕就這一裁決置評。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縣附近海域發生9.0級地震,引發的巨大海嘯襲擊了東電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觸發嚴重放射性物質泄漏。
東電48名股東2012年提起訴訟,要求5名前高管合計向公司賠償22萬億日元(1600億美元)。原告律師說,這是日本索賠規模最大的一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聚焦于東電管理層能否預測巨大海嘯將引發核電站泄漏事故及其應對決策是否恰當。基于政府對地震災害的長期評估,東電一個工作組于2008年預估,核電站可能會受到浪高達15.7米的海嘯侵襲。
原告股東說,政府已經作出“最優科學評估”,而東電管理層延遲采取修建防波堤等預防性措施。被告律師則辯稱,政府評估缺乏可信度,而且事故發生時,東電管理層正準備委托一個土木工程協會研究是否依據這項評估制定應對舉措。
法院則認定,政府評估有足夠可信度,東電有責任采取預防措施。
責任編輯:王嘉琦
圖片編輯: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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