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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何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并非一個獨立的原則,它本身就是憲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中的體現,只是因為在刑事領域,對于平等的追求如此重要和迫切才為刑法所明確規定。
平等可以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前者是指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等,相同之人給予相同東西,不同的人給予不同東西。后者是指當分配的正義遭到破壞時,按照均等的原則予以重建或恢復。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財產,矯正正義就要求侵害者償還屬于受害者的財產、權利。
刑法上的平等屬于“矯正正義”。矯正正義主要是在物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契約式的正義原則,因此它又稱為交換正義。可見,只有在契約文化高度發達的社會,矯正正義才能真正實現。在19世紀英國法學家梅因看來,進步社會的運動,到現在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這一運動仍方興未艾。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反對的是特權。我國古代長期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契約文化不發達,雖然也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典故,但總的說來,特權思想根深蒂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則相當淡薄。
一個著名的例子是“刑不上大夫”。 這一原則最初由西漢名臣賈誼提出,賈誼認為,雖然大臣有罪,但鑒于其身份、地位,不能像對布衣百姓一樣實施刺字、割鼻、棄市等侮辱性刑罰,否則會有損皇帝的尊嚴。為了說明這個道理,賈誼舉了個“投鼠忌器”的例子,“鼠近于器,尚憚不投,恐傷其器,況于貴臣之近主乎。”打老鼠時都怕弄壞旁邊的貴重物品,對于皇帝身邊的臣子,在處罰時就更要慎重了。這一思想極大影響了后世的刑法觀念。
從官僚特權又衍生出“官本位”意識,和對權力的普遍傾慕。在傳統社會,往往由一個大家族合力供養一個讀書人,以便日后考取功名,庇護全族,也就是所謂的“朝中有人”。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說道,“做官是得到安全和保障的必要手續”,直到今天在許多地方仍然如此,即使當不了官,也想方設法托庇官府,以實現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化。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還要反對歧視,這是反對特權的另一面。只要一方有特權,另一方就必然被歧視;反之,一方被歧視,另一方也就必然享有特權。特權側重于權利的不當膨脹,它是處處高人一等,歧視是權利的不當剝奪,處處低人一等。
許多人往往只注重對特權的批評,而對歧視問題重視不夠。和特權一樣,歧視源于對人的不尊重,既損害生而為人的尊嚴,也妨礙人作為主體性地位的實現。正如美國法律學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說,“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亦即產生一種他們的人格與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損的感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應貫徹在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過程。
立法平等是司法和行刑前提,如果立法本身不平等,那么司法、行刑上再平等也于事無補,最終只能是惡化這種不平等。試想兩個正常人賽跑,如果讓一人先跑,一人后跑,那么無論過程中競賽規則如何平等,其結果也必然是不平等的。起點的不平等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
作為矯正正義的刑事立法,在分配刑罰的時候,最起碼的就是要做到起點的盡量公平。這也是為什么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提高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法定刑,以倡導公私財產平等保護的理念。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應反對特權與歧視,行為人職位的高低、權力的大小、財富的多寡都不能影響定罪與量刑。這里尤其值得反思的是對瀆職罪的處理。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罪名多達四十幾個,幾乎涵蓋所有領域的瀆職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此罪很少被使用,以致有些罪名幾乎成為擺設。比如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了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但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的判例數為零。
據《中國法律年鑒》的統計,2009年全國法院瀆職罪收案4003起,結案3970起,而同期主要由普通民眾構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罪,收案數分別為180677起和314219起,結案數分別為180293和314173起。十年之后,也就是2019年瀆職罪的立案數不升反減。統計數據顯示,瀆職罪的收案數為2059起,結案數為2240起,同期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罪,收案數分別為166237起和315482起,結案數分別為167820和314302起。
瀆職罪包括故意的濫用職權型和過失的玩忽職守型。前者的典型特點是跋扈,超越職權胡搞亂搞,后者則是怠惰,疏于職守無所作為。最高司法機關針對瀆職罪出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入罪標準既包括實害結果,如人員傷亡、經濟損失(30萬以上),還包括惡劣社會影響。權力的亂作為和權力的不作為是權力任性的一體兩面,沖動性執法和選擇性執法都是法治大忌。
可能有人認為,瀆職的公職人員動機是好的,只是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但是在刑法理論中,動機不影響犯罪的定性:高質量男性張三想多為人類繁衍后代性侵他人,同樣是強奸罪;為了讓人好好學習,剝奪其人身自由,并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刑法上的平等還必須體現在刑罰執行上,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諸多執行制度上,都不因權勢地位而區別對待。如果前提平等、過程平等,而最后的結局不平等,那么這種平等也只是一種走過場。執行制度本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上,在此環節上的徇私舞弊,權力尋租并不少見。這也是為什么最高司法機關對于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做出了越來越嚴格的規定。
法治一方面要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維護社會秩序的權力異化成社會秩序的破壞力量。影片《理查德·朱維爾的哀歌》提醒我們,不要把執法機關的光環投射到執法人員的身上,作為個體的執法人員,他們內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一個人并不會因為從事正義職業就自然變得正義,情況可能恰好相反,人性的幽暗往往會給正義的事業蒙上灰塵。也正因為如此,執法人員的權力必須受到法律嚴格的約束——權力假使不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它必然會放大人的自欺與幽暗,假正義之名行邪惡之事。在人類歷史上,這并不鮮見。
人類對于平等的追求正如不平等的歷史一樣漫長,但是法律必須有所作為。對于公職人員和普通民眾都應適用相同的入罪標準,否則必將動搖法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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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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