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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西安車主“車未讓人”被罰款扣分,不服處罰起訴交警
收到一份因“車未讓人”的處罰后,陜西西安車主姚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自己在經過人行橫道時已明顯減速,站在路邊的人并非在人行道上,處罰沒有依據,被告交警碑林大隊則認為,行人只要處于邁步、等待等一系列步驟中,均認定“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兩秒抓拍三張照片,車主被罰款扣分
今年8月,姚先生收到了一條交警碑林大隊通過微信推送的處罰信息,內容為8月29日下午4時41分51秒在長安路草場坡西口路南實施了人行道不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對他給予罰款100元并扣3分的行政處罰。
姚先生說,收到信息后,他仔細查看了交警部門抓拍的三張照片,顯示的時間為8月29日下午4時41分51秒至52秒,當時他的車正在通過斑馬線,兩名行人打著傘站在距離車輛兩三米遠的地方,緊挨斑馬線,但并未在斑馬線上。他認為自己沒有交警部門所稱的交通違法行為,于是將交警碑林大隊起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書》,判令交警碑林大隊退還收取的100元罰款、恢復扣除的3分并承擔訴訟費用。
車主:通過時已減速,人行橫道上沒有行人
12月8日,該案在西安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動車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避讓。姚先生及代理人認為,原告不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首先,他行經該人行橫道時,已明顯減速。三張照片拍攝了兩秒鐘時間,從行駛不到一個車身的距離推算,當時的時速為7.2公里,該路段的限速為70km/h,已經明顯按法律規定減速慢行。
其次,原告經過這段人行橫道時,人行橫道上并無行人通過,“只有兩人打傘站在路邊等車,并非人行橫道上……人行橫道上無行人時,沒有任何法律要求停車避讓?!币ο壬J為,交警部門的處罰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無權隨意將人行橫道的范圍擴大,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定人行橫道。”即使如交警部門所說的“有兩名青年男子在人行橫道上等待通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其駕駛機動車應當停車避讓的法定情形為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而非等待通過。
姚先生認為,交警碑林大隊的舉證不能證明他通過該人行橫道時未依法減速或者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避讓。此外,他還提出該行政處罰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處罰內容中的扣3分超出了法定處罰類型的意見。
交警碑林大隊:邁步、停步觀察、等待等均應認定“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被告交警碑林大隊認為,《交通安全法》第47條的規定中,“應當”即“必須”。原告車輛途經草場坡西口時,有兩名青年男子在人行橫道上等待通過,其未按規定停車進行避讓,而是在短時間內直接通過,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在答辯意見中,交警碑林大隊稱: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行人的一系列連續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特定動作為標準,特別是該動作不是行人在自行狀態下自由地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強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況下。“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是個過程性行為,在這個過程中,盡管受素質、習慣、從眾等各種因素影響,每個人“通過人行橫道”的過程會有細節上的差異,但“通過人行橫道”的主要步驟或動作基本一致,無非“邁步、左顧、右盼、停步觀察或者等待、疾步或者小跑等”,只要處于這些動作或步驟當中,均應認定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因為這些動作或者步驟為“通過人行橫道”所必需且處于通行過程中。因此認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符合法定程序,處罰得當,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理中,圍繞著行政處罰是否合法的焦點問題,原被告進行了答辯,該案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交警:未按規定停車避讓,車主:行人未在斑馬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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