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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可事先自主安排
日前,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在全國首次將患者“臨終決定權”——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五年后的這次修訂被形容為2.0版,將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深圳新修訂的《醫療條例》,對于“生前預囑”設置了專門規定,根據第七十八條規定: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
(二)經公證或者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為參與救治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
(三)采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除經公證的外,采用書面方式的,應當由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時間;采用錄音錄像方式的,應當記錄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時間。
“生前預囑”有法律效力,患者可事先自主安排
昨天(5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法規解讀會,首次對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進行公開解讀,并對“生前預囑”等熱點進行了回應。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有三個要點值得注意:第一,特別強調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這是個醫學判斷,不是自己認為或者是別人認為,而是由醫療機構作出的醫學判斷。”第二,是否采取什么樣的醫療措施,并不是不采取醫療措施。“它實際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臟復蘇這種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第三,對于患者的生前預囑,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尊重。“不等于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預囑來執行,首先患者他可能會對生前預囑進行反悔,這個時候撤回原先的決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最終決定權還是要按照診療規范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生前預囑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該條新法規,對于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后,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這種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擔心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也有望從此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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