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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當事人指法官造假,法院不能以“言語不當”為擋箭牌
據澎湃新聞報道,河南欒川縣的一名債權人賈丙西近日向記者表示,他曾被迫應欒川縣法院執行局法官的要求,在終結執行程序的筆錄上簽字,以應付省高院的檢查。可半年后,法官仍未兌現執行案件的承諾。欒川縣法院否認了此事,不過承認執行人員確實“說出了不當語言”。
事件經過并不復雜。2016年5月,賈丙西拿到起訴他人歸還借款一案的勝訴生效判決書。6月,申請欒川縣法院強制執行。隨即,在沒有拿到任何執行款的情況下,他收到了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落款時間是2016年11月5日。但賈丙西稱他在法院制作終結本次執行筆錄的時間是2017年5月28日。兩者相差約半年。
賈丙西提供的錄音里,有執行法官“如果上級法院打電話,就說法院發過終本手續”、“時間別填,我們來填,一填寫就不能用了”等內容。如果錄音屬實,毫無疑問,執行法官將制作筆錄和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的時間往前倒簽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造假;涉事法官用這種方式應付上級檢查,屬于舞弊行為。賈丙西認為欒川縣法院和當事法官并未“正視問題”,并非沒有道理,而欒川縣法院在沒有更有力的證據前就否認造假也是站不住腳的。
再來看看欒川縣法院所稱的“不當語言”。根據賈丙西的錄音,執行法官還說過諸如“你既然不配合法院,我憑啥給你執行案件”、“(判決書)廢紙兩張,我給你執行到底,你這紙變成錢。我說是兩張紙,(判決書)就是兩張紙”等類似威脅性的話語。眾所周知,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法院的法定職責,法官執行案件不能人為地附加任何額外條件。更何況,法官附加的條件是疑似讓當事人配合造假。這種是否執行、是否盡力執行全看我心情和態度,以及將法院判決比作廢紙的言論,充分暴露出涉事法官對法律和自身職責已喪失最起碼的信仰和尊重。將這樣的言論僅視作“不當語言”,對涉事法官僅作“約談處理”,恐怕難以讓人信服。
其實,欒川縣法院在賈丙西案件中的不作為早已顯現。欒川縣法院在回復澎湃新聞時稱,該院于2016年6月受理該執行案件,但直到半年后才凍結被執行人賬戶,一年后才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實施限高令。這直接導致被執行人賬上曾有一筆百萬巨款在執行期間被轉走。
該法院稱已在執行局開展作風整頓,但這遠遠不夠。執行法官的日期造假問題、不作為導致財產被轉移的問題,往重里說都涉及法律責任。目前,賈丙西已向河南省高級法院舉報,相信此事會得到合理解決。
執行難被稱為我國司法領域的一項痼疾,其成因復雜多樣,有“老賴”的狡猾因素,有執行手段不完備的因素。而賈丙西事件則告訴我們,部分法院的怠職、不作為同樣是執行難的重要因素。
就在欒川縣法院受理賈丙西申請執行案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要將《綱要》落到實處,類似欒川縣法院涉事法官的做法必須要及時糾正和全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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