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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規定“紅頭文件”有效期為5年,“暫行”等不超過2年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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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期滿未明確延續的自動失效;冠以“暫行”“試行”的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從8月起施行。
行政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其制發是行政機關履職的重要方式。江蘇的《規定》規范了發文數量和事項,規定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合并后制定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或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同時,不得違法增加法律法規規定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減少法定職責;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規定》還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程序予以嚴格規范,要求在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布的基礎上增加評估論證環節,起草文件時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潔性進行論證。
對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規定》要求制定機關明確文件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期滿未明確延續的自動失效。文件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文件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制定機關應組織起草或實施單位對是否延續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實施的由制定機關延續有效期后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陳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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