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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主播唱歌侵權被索賠10萬,直播間里還能唱歌嗎?
文 | 克鮮
唱一句歌,就算侵犯著作權要賠償10萬元?“PDD直播唱歌被起訴”引發了網友關注。
PDD真名叫劉謀,之前是英雄聯盟項目電子競技選手,現在是一位有著771.4萬粉絲的主播。PDD稱,自己是“在游戲直播中隨口即興演唱了一首歌《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權方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
《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權人、著名作曲家張宏光回應稱:這個訴訟索賠的金額不重要,“意義是借此呼吁社會各界對音樂版權的高度重視。”

表演權是著作權十二項具體列舉的財產權之一,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向天再借五百年》的原唱韓磊唱這首歌時,要取得作詞者、作曲者的同意,并支付費用,這個大家覺得天經地義,但是,一個主播或者就是普通人唱這首歌還被收錢就覺得怪怪的,這里頭的區別在哪里呢?
《著作權法》本身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保護創新智力成果,但也為防止過度保護,導致文化無法傳播,一張嘴就算侵權,所以《著作權法》還明確了“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
比如“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某作者在《20年的影視金曲點評》的文章中,為介紹《向天再借五百年》這首歌,引用了其中幾句歌詞,或者截取若干視頻片斷,只要是“適當引用”,不構成文章、視頻主體,就屬于“合理使用”。
同理,《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一款九項也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進行了署名+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未侵害著作權人的權益的,構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注意,“合理使用”的前提必須是:免費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不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說,張三酒酣耳熱之際,哼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沒有向人收費用,也不是以此搞營利表演的,那就是典型的“合理使用”,大家不用擔心酒后唱歌被索賠。

但是,PDD的身份是游戲主播,這就復雜了。眾所周知,游戲主播特別是頂流主播,本身就是一門生意,PDD打開直播,從性質上說就是在“營業”。但是,游戲主播在直播游戲的時候,插播的歌曲——從視頻看,不是隨口哼兩句,差不多唱完了整首歌的,這種反串的唱歌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這種翻唱還算不算“合理使用”?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10多年前,還是農民工歌手身份的旭日陽剛組合翻唱汪峰的《春天里》,一開始,大家不覺得汪峰需要向他們“維權”,但是,當農民工徹底轉型職業歌手,再翻唱有版權的歌曲,權利人就得較真了,之后,他們也是徹底沒有唱過汪峰的歌曲,這是一種身份切換后的“合規經營”。
PDD是一個全平臺可能超過千萬粉絲的主播,在其帶有營利性質的直播場合里,翻唱有版權的歌曲,被版權人“維權”,幾乎是必然的。因為唱這首歌,雖然沒直接收費,但是通過打賞的方式變現。去年6月1日,新《著作權法》正式實施,明確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應該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同時通過提高法定賠償數額、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等條款,加大了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當然,具體法院會支持多少索賠,還不能確定,也未必能達到10萬元。
頂流主播要意識到,自己就是一家公司,打開麥就是在“營業”,放背景音樂、使用字體、使用LOGO都可能涉及要侵犯知識產權,很難用“合理使用”為自己開脫。從心態要杜絕“我唱你的歌,是給你面子”的傲慢心態。另一方面,著作權人維權也精準化,自己拿捏好尺度,維權過猛,“水至清則無魚”,索賠猛了,自己的歌曲可能就難以流傳,這是一把雙刃劍。普通人唱歌,沒打賞,沒收費,沒篡改經典,一般是不會被維權,請放心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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