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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風不相識︱民眾是誰——民主、聯邦與公投
西方是現代社會的發源地,它的制度——如民族國家、公民身份、民主,也被視為現代性的標準配備,逐漸被復制到全球。但沒有什么東西是靜止不變的,制度也一樣。當前,西方民主國家面臨的一大挑戰,是如何解決內部的“多樣性”乃至“多民族性”問題。
民族國家是當今世界政治系統中最基本的行為體。根據民族國家的理想原型,國家的邊界與民族的邊界相重合,即一個國家對應一個民族,一個民族對應一個國家。這樣一來,在一國的國界之內,文化的同質性必然很高。即便境內各地、各群體有所差異,也是“大同小異”。換言之,如果世界是按照理想原型來運作的,那么一國之內就不會出現“多樣性”的難題。
但現實和原型是有出入的,一個民族對應一個國家很難做到。只有個別國家得天獨厚,比如日本、葡萄牙,民族的邊界與國家的邊界基本重合。多數西方國家并非只有單一的民族、純粹的文化。這又分兩類情況:第一類是非主體民族或文化群體形成了政治組織、有領土訴求,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人、比利時的弗拉芒人,都要求獨立。第二類尚未形成政治組織、沒有領土訴求,比如美國和瑞士這兩個聯邦國家,內部文化多樣性都非常突出,但是都沒有出現分離運動。
西方早期的建國歷史往往也是民主化的歷史。法國在大革命之后,特別是在19世紀后半葉之后,采取了許多促進國家統一的措施,包括推廣法語、不承認各地文化上的差別、統一學校的教材、普遍征兵制等。這個過程與民主建設并行不悖。國家認同的鞏固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似乎還有助于民主參與。類似地,大不列顛聯合王國的建立與代議制的建立也并行不悖;德國、意大利在19世紀中后期同時迎來民族統一和民主變革的高潮。總之,在一定條件下,民族國家建設與民主建設可以同步開展,其前提就是,在國家建設過程中,社會文化的差異并不是大家關心的政治問題。
但是到了20世紀,建國過程就沒那么容易了。隨著各地民族意識、文化保護意識、人權意識的覺醒,強行推行同化政策幾近不可能。甚至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各族群間的文化差異也經常成為焦點議題。如果完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管理國家,那么時間長了只會加劇不同族群之間的沖突,民主的威望也會受到削弱。這樣一來,民族國家建設的邏輯就與民主建設的邏輯產生了沖突。
那么,西方民主國家如何解決內部的“多樣性”問題呢?
最常見的解決辦法就是“兩手抓”。一方面,繼續通過各種方式潛移默化,強化國家認同。比如,發掘和弘揚共有的傳統、歷史、文化——直到近年,西方不少國家的小學教材中的“國家認同”問題仍然是學界討論的熱點;設計共同的儀式和象征物——法國的國慶閱兵和2012年英國女王登基60周年的隆重慶典想必讓人印象深刻;推廣“憲政愛國主義”——即提倡不因血緣、文化、傳統而愛國,而因尊重憲法而愛國。
另一方面,則保障社會文化的多樣性。針對地理上比較分散的族群,西方政府主要提倡“文化多元主義”,呼吁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相互尊重、和平共處。只可惜,在近年難民涌入、恐襲增多、排外思潮興起的背景下,西方的“文化多元主義”已逐漸失去了早年間的魅力。而針對在地理上比較集中的傳統族群,西方政府的主要辦法則是向地區放權,甚至變相實行聯邦制,特別是個別地區享有特權的“非對稱聯邦制”。
西方有不少老牌聯邦制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美國、比利時等,在建國時考慮到內部各地差異較大,就采取了聯邦制。上世紀80年代以來,出于深化民主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激發地區經濟潛能等多方面考慮,歐洲掀起了向地區放權的熱潮。一些本來內部文化多樣性較突出的國家,由于地區權力不斷擴大,最終形成了類似聯邦的國家結構——西班牙和英國是最為突出的兩個例子。
西班牙1978年憲法未出現“聯邦”二字,但規定了地區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請自治。結果到1982年末,西班牙出現了17個自治區,每一個都有自己的政府和議會,而像加泰羅尼亞、巴斯克、加利西亞、安達盧西亞等“歷史悠久的地區”,則在稅收、警察、教育等多個方面享有更高的自治權。近日加泰羅尼亞鬧獨立,并非憑空而來。
英國也是個單一制國家,但現在同樣有著“不是聯邦、勝似聯邦”的國家結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在工黨政府的領導下開啟了轟轟烈烈的地區放權過程。蘇格蘭和威爾士在1997年,北愛爾蘭在2007年有了自己的議會和自治政府。蘇格蘭的教育和醫療體系如今已別具特色。英國向地區放權急流猛進,然而表面卻波瀾不驚,以至于2014年蘇格蘭合法地進行了一次獨立公投之后,世人才生出了恍如隔世之感。
簡言之,當一個國家無法有效管控其疆域內的“多樣性”的時候,聯邦制便成為一個不錯的選擇,“成熟的民主國家”尤其如此。這在當前西方幾乎已成共識。美國攻打阿富汗和伊拉克之后,幫助這兩個國家所建立的正是類似聯邦制的國家。一些非西方國家也受此風影響。菲律賓、緬甸、烏干達、印尼在本世紀初皆曾熱烈討論是否要建立聯邦制。
然而,聯邦制雖然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又造成了新的問題。它所帶來的最大困惑就是,應該向地方放權到什么程度?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地方能不能通過民主方式(如公投)而獨立?
地區分離運動在全球乃至在歐洲都不鮮見。蘇聯、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在蘇東巨變中紛紛解體,黑山在2006年通過公投而成功獨立。但是,一般認為,上述地區并非西方核心區,蘇東國家也不是“成熟的民主國家”。除了兩德統一,核心西方國家的邊界自二戰之后就沒有發生過變化。魁北克在1980年和1995年舉行過兩次獨立公投、蘇格蘭在2014年舉行過一次獨立公投,但都沒有成功。
換言之,迄今為止,在成熟的西方民主國家中,還沒有出現過一個成功的分離案例。但是,隨著2017年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被西班牙判為非法,下面這個問題凸顯了出來:在西方民主國家中,一個地區到底有沒有資格通過公投而獲得獨立?
民族自決這個現象和理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才在歐洲出現的,國際法迄今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比較“合法”的“民族自決”大概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領土上的人民有分離的意愿(通常通過公投來表示)。第二,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而國際社會在什么情況下會認可呢?通常是在殖民地獨立或出現了“大規模侵犯人權”的情況。當然,如果獨立冒犯了主要大國的利益,國際社會也不易認可。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單方面宣布從塞爾維亞獨立。2010年,國際法院對此給出了法律意見:指出國際法中并沒有禁止宣布獨立的條款,但同時又明確拒絕就國際法中“分離權”是否存在以及科索沃獨立是否合法表態。由于國際法對獨立問題的模糊立場,蘇格蘭精英在籌備獨立公投之前的討論中,幾乎沒有涉及國際法。
歸根結底,地方上是不是應該擁有分離權是一個理論上的難題。在西方民眾看來,分離的合法性本質上來源于民主,也就是說,民眾希望獨立,所以獨立有理。但在一個國家內,“民眾”到底都包括哪些人?是所有國民還是一個地區的人?如果以認同為標準,那么存在雙重認同怎么辦?如果以利益受影響為標準,那么要不要區分影響的輕重?上述問題基本是無解的,也就是說,民主方式自身是沒有辦法確認民主主體的邊界的。民主研究大家菲利普?施密特曾有振聾發聵之斷語:“世上誠無民主之方式,能夠決定一民族以及相應的政治實體應當為何”。
從中央政府的角度看,一旦給了地方以合法的分離權,地方就可以以獨立為籌碼要挾中央,從而在與中央的博弈中獲得不對稱的權力。所以,大部分國家并沒有給地方以單方面合法分離的權力。在魁北克舉行兩次獨立公投之后,加拿大的法律體系已對地區公投獨立進行了層層限制。然而,從地方的角度看,由于公投本身就是一個“宣誓”,既可以推動地方認同又能作為談判籌碼,所以即便明知公投不合法、不會被承認,還仍會有公投的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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