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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里,男子竟多次給女友下“迷藥”!該當何罪?
來源:于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作者長安君
轉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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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唑侖、γ-羥丁酸,這兩個名字陌生的物質,是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也是不法分子慣用“迷藥”的主要化學成分。給人“下藥”,尤其是給女性“下藥”,手段卑劣,讓人深惡痛絕,人人喊打。但對這種行為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對不法分子如何依法嚴懲,常常引發(fā)討論。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懲治新型毒品犯罪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一個案例,對這個問題給出明確答案: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給人下“迷藥”,本身就是犯罪——

基本案情
浙江舟山的郭某某1990年出生,是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經(jīng)理,為了“尋求心理刺激”,產生給女友下“迷藥”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過網(wǎng)絡了解藥物屬性后多次購買三唑侖、γ-羥丁酸。
在2015年至2020年間,長達5年的時間里,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女友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xiàn)頭暈、惡心、嘔吐、昏睡等癥狀。其中最為嚴重的一次發(fā)生在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酒中讓女友飲下,竟讓女友昏迷了整整兩天。
除了給女友下藥,郭某某還將魔爪伸向了其他人。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請兩個女性朋友到火鍋店吃飯,他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兩位女士回來后,一人直接將啤酒喝下,而另一人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不久,喝下啤酒的被害人出現(xiàn)頭暈、嘔吐、昏迷等癥狀,被同伴送醫(yī)救治。
因為座上除了郭某某再無他人,兩位受害人懷疑被郭某某“下藥”,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郭某某長期以來“下藥”的行為才被陸續(xù)調查出來。
從被立案偵查到被審查起訴,郭某某仍對自己的罪行百般辯解,聲稱對女友“未使用三唑侖片”,對兩個女性朋友使用的“迷藥”,則聲稱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處購買的“拼酒藥”,他本人不知道該藥成分,“認為可能是高度酒精”。
對于郭某某的辯解,辦案檢察機關以查證毒品來源為主線自行補充偵查,從郭某某上網(wǎng)記錄海量電子數(shù)據(jù)中,發(fā)現(xiàn)其購買藥品的名稱、藥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貨地址等諸多細節(jié),最終查明了其在火鍋店使用的γ-羥丁酸的來源,形成了客觀性證據(jù)鎖鏈。最終以欺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將郭某某送上了被告人席。

法院判決
在庭審中,郭某某的辯護律師為他作了無罪辯護。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包括,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郭某某給其女友下的藥系三唑侖片;郭某某不知道所下“迷藥”屬于毒品;郭某某的“下藥”行為未造成幾名被害人成癮,也未出現(xiàn)嚴重后果,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等。
對此,公訴人在法庭嚴肅指出,郭某某的行為不僅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而且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
——郭某某購買“迷藥”的記錄與作案時間的先后順序和時間間隔對應,加上他的網(wǎng)上購買記錄、瀏覽記錄、聊天記錄等,結合三名被害人陳述,足以認定涉案“迷藥”為三唑侖和γ-羥丁酸。
——從郭某某與網(wǎng)絡賣家的聊天記錄、郭某某瀏覽相關藥品信息以及其通過網(wǎng)上郵寄、假名收貨的方式進行交易等情節(jié),足以推定其明知此類藥物的性質屬于毒品。
——欺騙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備特定的動機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未讓被害人染上毒癮等不成為否定其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抗辯理由。另外郭某某身為在國企從事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欺騙多人吸毒,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2021年8月,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給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案件增多,社會危害性大。對于行為人明知系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向他人的飲料、食物中投放,欺騙他人吸食的,應當以欺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而欺騙他人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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